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的决定

(2022年4月27日锦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5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锦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废止《锦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6年11月22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