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
(2022年6月24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经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布日期:2022-08-05施行日期:2022-08-05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2-08-05
施行日期 2022-08-05
发布部门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22年6月24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正文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的决定
(2022年6月24日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经鞍山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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