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七彩丹霞的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实现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进行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商贸服务、旅游和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七彩丹霞,是指张掖国家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内的彩色丘陵,其保护范围以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设置的界标为界,位于东经99°59′30″-100°7′45″,北纬38°54′00″-38°58′40″,总面积54.797平方公里。

第四条 七彩丹霞保护管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临泽县人民政府、肃南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七彩丹霞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林草部门主管七彩丹霞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对七彩丹霞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统筹协调综合执法工作。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气象、应急、文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七彩丹霞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负责七彩丹霞的日常保护和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管理制度,管理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三)加强监测、维护,防止七彩丹霞被破坏和污染;
(四)开展七彩丹霞保护的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七彩丹霞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临泽县人民政府、肃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七彩丹霞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林草部门会同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编制七彩丹霞保护管理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七彩丹霞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功能分区,实行差别化保护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临泽县人民政府、肃南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气象、应急、文旅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专项规划。
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或者修改专项规划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七彩丹霞保护管理专项规划,设置统一的碑石、界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变更碑石、界标。

第十二条 在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取土、探矿、开矿、放牧、砍伐等;
(二)修建与七彩丹霞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三)踩踏、攀爬、涂污、刻划、种植等对七彩丹霞有损害的活动;
(四)擅自采集标本和化石。

第十三条 在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审核。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
(一)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
(二)影视作品拍摄;
(三)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四)举办游乐、体育等活动;
(五)影响七彩丹霞景观的活动。
经批准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的,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当向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提交副本存档。
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保护活动场地及周围的资源和环境,活动结束后,负责及时恢复环境原貌。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林草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气象、应急、文旅等有关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遇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大型展览、观光游览等活动的安全管理,落实应急救护措施,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临泽县人民政府、肃南县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因保护七彩丹霞受到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质量监测和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严格保护七彩丹霞的自然生态环境。
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的环境质量状况。
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应当推广使用环保型交通工具及清洁能源。

第十七条 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应当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电子围栏、无人机等先进信息技术,实现七彩丹霞的智能化、信息化、精细化保护管理。
张掖国家地质公园管理局应当根据环境保护、旅游安排以及服务质量的要求,实时监测游客数量,确定旅游接待承载能力,实行游客容量控制。

第十八条 实行七彩丹霞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资源有偿使用费优先用于七彩丹霞的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七彩丹霞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未批先建、批建不符。
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其风格、形式、布局、高度、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项目施工应当防止对地质遗迹、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造成污染、破坏。竣工后,施工方应当及时恢复周围环境原貌。

第二十条 对已建成并可能对七彩丹霞造成污染或者破坏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或者停业外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林草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碑石、界标的;
(二)擅自在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从事科研、教学及旅游活动的;
(三)经批准在七彩丹霞保护范围内从事科研活动,但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市人民政府林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七彩丹霞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七彩丹霞造成损失的,由市人民政府、临泽县人民政府、肃南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造成保护范围内七彩丹霞重大污染或者破坏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七彩丹霞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9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