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山东现代水网建设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绿色发展,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构建系统完备、安全可靠、集约高效、绿色智能、循环通畅、调控有序的现代水网体系。

二、 山东现代水网包括省级水网、市级水网、县级水网。
省级水网建设应当依托国家水网,以省内主要河湖水系以及重大水利基础设施为主体,加快构建“一轴三环、七纵九横、两湖多库”的总体格局,切实发挥供水、灌溉、防洪、航运、发电、生态等综合效益。
市级水网、县级水网建设应当围绕提升城乡水利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改善人居环境,统筹水资源调配、防洪排涝、抗旱、农田灌溉、水系生态保护与修复,推动区域水网协同融合,提高河湖水系水流连通性,增强输水、排水、泄洪和循环利用能力,推进水网与内河航运融合发展。

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水网建设工作的领导,将现代水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现代水网建设中的资金投入、用地保障、生态保护、基层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海洋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现代水网建设的相关工作。

四、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水网建设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山东现代水网建设规划,明确现代水网建设基本原则、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并对水资源配置格局优化、防洪减灾体系完善、水生态保护治理和数字化建设等作出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水网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现代水网建设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 现代水网建设应当坚持先节水、后调水,统筹当地地表水、地下水、区域外调水和其他可用水,将再生水、集蓄雨水、淡化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现各类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联合调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建立健全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用水统计调查制度,合理安排生活、生产、生态用水,统筹协调各行业用水需求,综合利用区域内各类水资源。

六、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网布局和本省水资源状况,统筹规划建设重大引调水、重点调蓄等工程,提升供水保障能力。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布局,规划建设区域水系连通工程、城乡供水工程、雨洪资源利用工程和灌区续建配套改造等农田水利工程,完善区域水资源配置体系。

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地区深度节水控水,健全节水机制,推进用水方式由粗放向节约集约转变,加快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

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的水安全保障工作,建立健全水安全风险研判、防控协同和防范化解机制,制定完善水网建设和运行管理风险应急预案,提升水安全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水网工程安全防护制度,建立风险排查、研判、预警、防范、处置、责任等全链条管控机制,确保水网工程运行安全。

九、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洪减灾体系,加强河道治理,推进重要堤防、防洪控制性枢纽和蓄滞洪区建设,实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开展重点涝区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推进实施黄河河口以及其他河流河口的综合治理,构建以河道、水库、湖泊和蓄滞洪区为主体的水旱灾害防御工程体系,完善洪涝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提高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十、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推动实施河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对黄河流域和南四湖、东平湖、黄河三角洲等生态敏感区以及重要湿地的保护,保障水生态安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水污染防治、河湖生态保护修复和水美乡村建设,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健全水网生态调度机制,维护河湖生态系统完整性,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改善水生态环境。

十一、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工程建设与数字化一体推进的原则,加快数字水利新型基础设施、水利工程运行智能化系统、水利综合调度指挥平台和涉水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构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融合发展的智慧水利体系。

十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情宣传教育,并根据当地实际,规划建设水博物馆、水文化体验场所等,推动水价值、水文化、水安全知识普及和传播。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水价值研究,挖掘本省境内黄河、大运河等优秀水文化。

十三、 列入现代水网建设规划的水资源配置、防洪减灾、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数字水利建设等政府投资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进行立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对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具体立项、审批权限和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投入和市场化机制相结合,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现代水网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现代水网项目纳入本级财政水利资金支持范围,明确财政补助比例,保障规划项目建设资金需求。
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加大对现代水网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现代水网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十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合理预留现代水网建设项目用地、用海空间,依法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提高用地、用海审批效率。

十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现代水网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社区治理等工作。
现代水网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穿跨越基础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七、 现代水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项目法人主体责任、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制度,建立并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现代水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工程管护等的监督管理。

十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现代水网建设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机制,提高现代水网建设科技水平。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开展现代水网建设的基础研究、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加快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十九、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现代水网建设激励机制。对在现代水网建设中资金落实、投资计划完成等方面成效显著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在安排年度投资计划、财政补助资金时应当予以重点支持。
对在现代水网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二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