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将第三条修改为:“自治州人民政府全面实施教育立州战略,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全链条构建高质量教育发展体系,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完善普惠制学前教育,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元化发展,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促进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协调发展。”

二、 将第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增长,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足额预算和及时拨付应当由地方承担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

三、 将第十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特殊教育,提高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优化特殊教育功能布局,完善特殊教育学校功能配套。建立残疾学生跟踪管理和促进就业的工作制度。”

四、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教职工工资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时足额发放,保障中小学教师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五、 在第二十二条中增加“自治州人民政府支持高等教育改革发展,通过增加投入、政策支持等措施,提升整体办学水平”的内容作为第一款。

六、 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职业院校优质发展,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的内容作为第一款。

七、 第三十二条删除“尚不构成犯罪的”和“行政”,第三十三条删除“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按立法程序规定,由州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