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知行合一、协力争先的贵阳城市精神,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推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贵州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前款所称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是指相关责任主体依据职责,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标准和要求开展的城市建设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遵循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以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目标,贯穿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实行全面、协调、常态和长效的推动机制。
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应当符合省会城市的发展战略定位,建设崇德向善、文化厚重、和谐宜居、人民满意的城市。

第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规划、计划和各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二)建立和完善文明城市建设常态长效工作机制;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督促、考核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四)组织评定、表彰、宣传文明城市建设先进典型;
(五)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查处不文明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开发区和产业园区的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其管理范围内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相关工作,开展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规划、计划,确定文明城市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和要求,并组织实施。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公安、市场监管、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发展改革、文化和旅游、商务、卫生健康、大数据、应急、金融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机制,推进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参与文明城市建设。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窗口行业工作人员、文明引导员等,应当在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文明城市建设需要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强规划、建设和管理。
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使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参与其管理或者服务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工作。

第十条 倡导全社会践行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的社会公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热情服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的家庭美德,爱国奉献、明礼遵规、勤劳善良、宽厚正直、自强自律的个人品德。

第十一条 本市重点整治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行人违法横穿道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
(二)驾驶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行驶,驾驶机动车乱停靠、乱插队、乱鸣笛、不礼让行人;
(三)高空抛物、高空坠物;
(四)乱贴、乱涂、乱发小广告,违规设置户外广告;
(五)乱丢、乱倒生活垃圾,乱倒、遗撒、违规堆放建筑垃圾;
(六)饲养畜禽等不采取安全和卫生措施,在禁止区域遛犬;
(七)在小区公共空间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栽乱种;
(八)违规占道经营;
(九)随地吐痰,不按规定要求佩戴口罩;
(十)从事产生噪声的生产经营活动、文体娱乐活动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的实际,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适时对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应当根据重点整治的不文明行为,制定重点整治工作方案,并推动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整治工作方案,实施重点监管,增强整治实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定期召开文明城市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检查、通报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情况,督促、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明城市建设联动执法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城市建设以及检查考核的实际需要,确定测评点位,设立点位长,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牌,明确点位长职责。

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文明城市建设工作需要,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倡导文明新风,传播文明理念,褒扬先进事迹,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参与文明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
城市主次干道、商业大街、社区(小区)、客运场站、公交线路(站点)、机场、广场、公园、景区景点、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宾馆饭店、银行网点、建筑工地等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公益广告,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文明新风尚。
每年3月5日所在周为本市文明城市建设宣传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应当培育志愿服务文化,弘扬贵阳绿丝带志愿服务精神,建立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政策支持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文明城市建设志愿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志愿者参与文明城市建设志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并可以向12345热线平台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2345热线平台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接诉即办的原则,处理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 鼓励高校、科研单位等开展文明城市建设理论与实践研究,为文明城市建设工作提供决策咨询。

第十九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定期对全市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开展监测和评估;测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其他责任单位,可以对本区域、部门、单位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进行自评。自评结果书面报送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
监测、评估、自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监测、评估、自评应当对照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明确的内容、标准和方法等进行。

第二十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工作机构对不履行文明城市建设职责问题突出的区域或者单位,可以发出整改令;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可以发出督办令,并督促整改达标。
整改令、督办令应当明确存在问题、整改内容、完成时限和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文明城市建设推进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对不文明行为的整治中,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文明城市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本规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