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修改《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蒙古族文化工作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五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有相应部门负责蒙古族文化工作。”
2、将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应突出民族特色,加强蒙古族演出团体建设和发展,办好蒙古族歌舞团,提高服务能力,更好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

二、 修改《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民族教育条例》有关内容:
1、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民族学校或附设民族班的中小学校应有专业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
2、将第九条第一款删除。
3、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删除。
4、将原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依次修改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 废止《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情况:
该变通规定于2013年8月2日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同年9月29日在我县公布实施。但随着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和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标志着《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已失去了法律效力,应予以废止。
本决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