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伍姓湖的保护和利用,防治水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伍姓湖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伍姓湖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综合治理的原则,实施水质、水量、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保护。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伍姓湖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伍姓湖保护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编制伍姓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统筹开展伍姓湖综合治理工作,建立目标责任、评估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并加强监督检查。
永济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伍姓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伍姓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
(二)落实伍姓湖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三)协调、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伍姓湖保护和管理职责;
(四)落实伍姓湖综合治理工作任务,组织实施伍姓湖保护目标责任制、评估考核制、责任追究制;
(五)负责伍姓湖防汛抗灾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伍姓湖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伍姓湖的保护和管理有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伍姓湖保护工作。
市、永济市人民政府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伍姓湖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涑水河、姚暹渠、湾湾河、中条山沟峪溪流等伍姓湖主要径流区域内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伍姓湖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伍姓湖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市、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伍姓湖保护的宣传教育,强化公众的保护意识,增强全社会共同保护伍姓湖的自觉性。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伍姓湖的义务,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破坏伍姓湖的行为。
市、永济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依法调查处理,反馈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伍姓湖的保护与利用。
支持和鼓励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展伍姓湖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工作。

第十条 对伍姓湖的保护和利用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伍姓湖保护范围包括伍姓湖核心水域,周边部分湖泊岸线生态管控区域和其他应当实施保护的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范围,设立界桩,明确界线。

第十二条 在伍姓湖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应当符合伍姓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实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洪水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三条 在伍姓湖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伍姓湖生态保护和防汛抗灾无关的项目。
禁止损毁界桩以及水文、气象、科研、测量、环境监测等公共设施。

第十四条 在伍姓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任何形式围垦湖泊、违法占用湖泊水域。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伍姓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的标准要求,对伍姓湖保护范围以及主要径流区域的水体水质,采取相应的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 市、永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设人工湿地、水源涵养林和生态缓冲带等措施,提高伍姓湖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第十七条 永济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伍姓湖保护范围内的管网进行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

第十八条 市、永济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伍姓湖保护范围周边的农村实施户厕改造,建设集中或者分散的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采取水体清淤与连通、完善水利设施等措施,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十九条 永济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伍姓湖保护范围内建立以户分类、村庄收集、乡镇转运、县域统一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伍姓湖保护范围周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理划分规模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
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粪污处理设施。

第二十一条 永济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伍姓湖保护范围周边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防止造成伍姓湖水体污染。

第二十二条 在伍姓湖保护范围以及主要径流区域内,禁止向水体排放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标准的水污染物;禁止从事可能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伍姓湖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以汽油、柴油等燃料为动力的船舶驶入伍姓湖。
永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环境质量保护目标和伍姓湖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建立入湖机动船舶总量控制制度。

第四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伍姓湖的最高和最低水位线,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伍姓湖的安全和水量。

第二十六条 永济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伍姓湖水资源保护,坚持节水优先,对伍姓湖取水、用水和排水实行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维持合理水位。伍姓湖水位降至最低水位线时,应当采取补水和限制取水措施。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伍姓湖保护范围以及主要径流区域进行水生态系统综合治理,采取调水引流、河湖连通等措施,改善伍姓湖水环境,保护和修复水生态。

第二十八条 伍姓湖保护范围内禁止猎捕野生鸟类以及其他野生动物;禁止采集珍稀、濒危野生植物。

第二十九条 永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有害生物防治,严格控制引进外来生物,科学开展增殖放流,保护伍姓湖生态环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伍姓湖的保护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