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德阳市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德阳市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向华强沟水库输水的人民渠(保护区、准保护区除外)的保护、管理活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德阳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第四条 德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明确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与成都市人民政府和人民渠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协调解决协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旌阳区、罗江区、什邡市、绵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人民渠沿线污染综合治理,分级分段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落实河(湖)长制,做好辖区内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 德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德阳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华强沟水库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配置水资源,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应急管理等部门及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做好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德阳市、旌阳区及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德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其他地区协调发展。

第七条 德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经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德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河(湖)长制公示牌、宣传牌等标识标牌;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对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保护管理;建设预警监控和视频监控系统,对重点部位加强技术监测和科技防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损坏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设备和标识标牌。

第九条 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除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内从事游泳、垂钓、水上娱乐等污染水库水体的活动;
(二)禁止在二级保护区水库消落区从事农作物种植或者畜禽、水产养殖。
在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人民渠沿线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产生活污水、垃圾、农作物秸秆和其他废弃物的管理,不得抛撒、倾倒、排放进入水库和渠道。

第十条 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组建巡查员队伍,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日常巡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依法劝阻、制止违法行为。对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网格员队伍,加强辖区内准保护区和人民渠沿线的日常巡查,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建设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引导村(居)民妥善处理生产生活污水和垃圾,发现问题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妥善处置。

第十一条 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库水环境治理需要,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水生植物,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鱼类和底栖动物,保护库区生物多样性,增强和改善水生态系统的自我净化功能,并采取截污治污、底泥清淤、垃圾清理等措施,对水库水环境系统进行综合治理。

第十二条 德阳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华强沟水库水源保护区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每月向社会公布一次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建立水质监测体系,实施实时监测;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水厂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报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水利等部门及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德阳市及旌阳区、罗江区、什邡市、绵竹市人民政府和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预警联动机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组织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应急演练,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置,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德阳市及旌阳区、罗江区、什邡市、绵竹市人民政府和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预警联动机制,发布预警公告,通报受污染水体污染信息,并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导致饮用水供应停止的,应当立即启动供水保障预案。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损坏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设备和标识标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内从事游泳、垂钓、水上娱乐等污染华强沟水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二级保护区水库消落区从事农作物种植或者畜禽、水产养殖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影响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擅自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
(二)未严格执行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
(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开展执法检查、日常巡查、水质监测和评估的;
(四)对污染源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的;
(五)因监督管理失职导致饮用水水源水质不达标的;
(六)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