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自治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资源保护、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促进旅游业发展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发挥草原、湖泊、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优势,突出文化历史、民俗风情等地域文化特色,充分挖掘红色旅游、乡村旅游资源,打造“汉韵巴里坤 草原古粮仓”旅游品牌形象。

第四条 自治县建立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联动的综合协调管理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旅游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促进旅游业发展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利用人文景观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文物古迹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利用森林、湿地等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保证资源可持续利用,禁止破坏耕地、山体、水体、植被等。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旅游专项规划、旅游景区(点)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确定旅游资源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长城资源,打造历史文化追溯区;依托兰州湾子、昌家庄子等打造农耕(游牧)文化民俗区。培育以历史文化、农耕文化、游牧文化为主的文化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挖掘地域历史文化,创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优化宜居宜业宜游的旅游环境。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展馆建设,支持巴里坤民俗馆、历史文化馆、特色村史馆、红色印记馆建设和展示服务,推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巴里坤湖、高家湖、东天山、莫钦乌拉山、三塘湖盆地等自然风光,打造山水湖草景观区,开展生态旅游。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挖掘巴里坤历史文化、节俗文化,利用好自然资源,支持举办好“哈密市冰雪节暨巴里坤县冰雪文化旅游节”“丝路文化旅游观光会”等旅游节庆活动。
鼓励举办好“草原湿地玫瑰花节”“草原风情文化旅游节”等乡村旅游节庆活动。鼓励创作、展示民俗文化作品。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合红色文化资源,建立红色文化资源数据库,保护红色遗存,规划红色旅游线路,打造红色纪念场所,讲好红色故事。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乡村旅游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支持利用乡村特色资源发展农(牧)家乐、家庭牧场、乡村民宿等乡村特色旅游服务业。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挖掘传统工艺、民间特殊技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旅游产品。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发具有巴里坤特色的旅游商品。
鼓励发展种植业,开发三塘湖辣椒、晚熟哈密瓜,奎苏金土豆等特色农产品;鼓励发展牛、羊、驼、驴等养殖业,开发特色乳制品;鼓励开发哈萨克刺绣、花毡,芨芨草、柳条编织等手工艺品;鼓励制作玛瑙、奇石、根雕等地方工艺品。
鼓励利用本地自然资源优势开发新型保健食品。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具有巴里坤地方特色旅游餐饮场所建设,扶持巴里坤特色名优小吃和传统餐饮。
鼓励支持传承巴里坤羊肉焖饼子、冬至饭、土火锅、蒸饼、艾面等特色食品制作技艺,创新、推广巴里坤品牌饮食。
自治县餐饮协会应当建立本地特色餐饮推荐和特色美食名店名录。

第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要求的重大旅游建设项目优先列为推进项目、重点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就业补助和培训补贴等措施,引进高层次旅游服务、管理人才,培训、培养旅游管理服务人才。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县、乡、村三级景区旅游宣传联动机制,将巴里坤人文历史资源和人文品牌形象宣传融入公益、旅游活动。
鼓励使用巴里坤旅游品牌标识。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旅游宣传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和运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宣传、查询、预定、支付、评价等在线服务功能。
鼓励金融机构在景区(点)、宾馆、旅游购物点等游客较为集中的区域安装金融服务自助设备。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预警机制和旅游警示信息发布制度。
旅游高峰期间,公共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通往主要景区(点)车辆的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安全的监督检查,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文化和旅游、发展和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参与的旅游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开展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