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芒市城中田园,发挥城市湿地功能,改善城市人居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芒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城中田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生产、利用、监督检查以及其他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中田园,是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并公布的芒市城中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园地、水域水系、树木植被等元素构成的生态田园。

第四条 城中田园保护范围分为芒市大河西片区、芒市大河—果朗河片区和果朗河南片区。
芒市大河西片区:东至芒市大河东岸,南至芒瑞大道,西至拉院大沟西岸—芒那公路,北至芒那公路至芒市大河城市规划道路。
芒市大河—果朗河片区:东至芒市大河至果朗河城市规划道路,南至果朗河,西至G320国道—芒瑞大道,北至芒市大河。
果朗河南片区:东至法坡村,南至X211县道,西至G320国道,北至果朗河北岸。

第五条 城中田园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芒市人民政府负责城中田园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明确专门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田园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城中田园保护工作。
城中田园保护推行田长制。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中田园保护监督检查考核机制。

第八条 自治州、芒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中田园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城中田园的保护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中田园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涉及侵占破坏城中田园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十条 自治州、芒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城中田园保护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引导公民参与城中田园保护活动,并将其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芒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芒市城中田园保护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保护和建设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划定的保护区,由芒市人民政府设置保护界桩和标志,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应当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优先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提升生态农业功能水平。

第十四条 保护区内的管理、生产、运营等设施建设,其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 保护区内可以依据规划开展农耕文化、农业科普、田园风光、自然景观等体验活动。

第十六条 芒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城中田园数字化智能平台,提升田园保护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保护区内的农业生产,应当使用有机肥、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可降解、无污染农用薄膜,推广生态环保、清洁安全农业生产技术,持续改善农业环境。

第十八条 保护区周边的村寨、社区的生活垃圾、污水,应当进行集中收集、转运,实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移动界桩标志标识等公共设施;
(二)擅自砍伐树木,损毁竹丛竹林;
(三)挖砂、采石、取土等;
(四)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林木果树、花卉草皮,挖塘养殖、饲养畜禽等;
(五)炸鱼、毒鱼、电鱼;
(六)建设永久性温室大棚;
(七)擅自设置、张贴、喷涂广告;
(八)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
(九)弃置农药和化肥包装物、农用薄膜、农用器械器具等农业生产废弃物;
(十)堆放、弃置、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
(十一)向农田、水域水系排放污水、污物;
(十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可燃废弃物;
(十三)其他损害环境、损坏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城中田园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对城中田园保护未作出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