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公民,以及与少数民族公民通婚的汉族公民。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四条 不同民族的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其子女的民族成分,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

第五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身价费、陪嫁费及其他财物。

第六条 禁止利用宗教、家支或者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七条 倡导文明婚俗,婚嫁从简。对各少数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八条 本变通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未作变通或者补充的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变通规定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