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结合峨边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禁止利用等级、家支或其他形式干涉婚姻自由。

第三条 禁止干涉丧偶妇女的婚姻自由,不得强迫丧偶妇女转房。

第四条 依法保护各民族公民之间的合法婚姻,彝族公民和其他民族公民依法通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或歧视。

第五条 提倡婚事新办,嫁娶从简。对彝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传统的嫁娶仪式,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予尊重。

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第七条 本补充规定未变通或补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自治县内各少数民族公民和与少数民族公民结婚的汉族公民。

第九条 本补充规定由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补充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