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依法获取农业建设项目信息,提高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强化社会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农业部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农业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立项审批的、无保密要求的农业建设项目在申报、审批、竣工验收等环节产生的相关信息。

第三条 农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真实。

第四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公开农业部编制的农业建设项目专项建设规划,以及农业建设项目申报通知。

第五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对拟立项项目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等情况。

第六条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公开农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的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及垦区以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新疆建设兵团负责公开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

第七条 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的农业部有关司局、部直属垦区和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以下称“三院”)以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新疆建设兵团负责公开验收项目验收报告。

第八条 农业建设项目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立项前项目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有关农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由相应责任主体在农业部门户网站、中国农业建设信息网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条 有关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直属垦区、“三院”均应建立项目信息公开投诉受理和反馈机制,在公开项目信息的同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受质疑、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有关农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依申请公开其他农业建设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直属垦区、“三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