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德州市扒鸡品牌,传承扒鸡传统制作技艺,弘扬扒鸡文化,保证扒鸡产品质量,促进扒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德州市行政区域内扒鸡的传统制作技艺和文化传承、知识产权保护、生产经营、产业发展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扒鸡是指始创并根植于德州,经过三百多年的传承和发展,以鸡为原料,以植物香辛料为主要辅料,通过洗理造型、蜂蜜(糖浆)涂喷、油炸上色和煮、煨、焖等传统技艺制作,具有独特地方风味和品质的整鸡熟肉制品。

第三条 扒鸡保护与发展应当依法落实生产经营者责任,坚持政府扶持、行业促进、社会参与的原则,做到保护与发展并重、传承与创新相结合。

第四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扒鸡保护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扒鸡保护与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发展改革、商务、财政、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审批服务、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扒鸡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推动扒鸡生产经营者依法设立扒鸡行业组织,按照职能对扒鸡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扒鸡行业组织应当按照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原则,开展信息交流、技术培训、信用建设、权益保护、纠纷调处等活动,促进扒鸡保护与发展。

第六条 扒鸡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消费者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扒鸡保护与发展相关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危害扒鸡保护与发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八条 鼓励新闻媒体开展扒鸡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扒鸡文化的宣传,对违反扒鸡保护与发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九条 从事扒鸡生产,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原料鸡使用检验检疫合格的毛鸡或者白条鸡,来源可追溯;
(二)辅料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传统制作技艺要求;
(三)生产工艺流程符合扒鸡传统制作技艺要求;
(四)生产加工场所及其环境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
(五)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所标识的产品标准;
(六)产品包装和标识符合国家标准;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等要求。

第十条 从事扒鸡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以及腐败变质的原料鸡;
(二)使用超过保质期或者变质的辅料;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四)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
(五)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七)广告宣传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八)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原料鸡饲养和扒鸡生产、仓储、流通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和协作机制。
扒鸡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如实记录、提供可追溯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扒鸡文化的保护与传承,对涉及扒鸡的传统制作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研究和整理,并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扒鸡生产经营者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扒鸡文化展示场所,收藏展示扒鸡历史、技艺、传承等相关实物、资料,宣传弘扬扒鸡文化。

第十三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扒鸡制作技艺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做好向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扒鸡制作技艺代表性项目,明确项目保护单位,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为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扒鸡制作技艺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职责。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扒鸡制作技艺的传承、传播义务。

第十四条 依法平等保护扒鸡生产经营者知识产权。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引导扒鸡生产企业增强品牌意识,加强品牌建设,依法注册商标、域名和申请专利。

第三章 创新与发展

第十五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扒鸡产业发展实际,引导扒鸡产业聚集,壮大产业规模,规划建设扒鸡产业园区,培育建设扒鸡特色小镇。

第十六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措施,对扒鸡生产经营者在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电子商务、品牌创建、文化传承、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促进金融机构与扒鸡生产经营者开展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扒鸡生产经营者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企业融资需求。

第十七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以扒鸡生产经营者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机制,促进扒鸡产业优化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支持扒鸡生产经营者在传承传统技艺的基础上,运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鼓励扒鸡生产经营者将传统经营方式与现代服务手段相结合,巩固发展连锁经营、直营、加盟等营销模式,加快发展电子商务,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第十八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鼓励扒鸡行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扒鸡生产企业制定企业标准。
鼓励扒鸡生产企业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以及产品认证等。

第十九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组织开发扒鸡文化旅游项目,鼓励支持扒鸡生产企业加强与文旅企业的合作,发展工业旅游,壮大文化产业,增强扒鸡文化影响力。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扒鸡产品质量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扒鸡食品安全、知识产权等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扒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汇集扒鸡生产经营者的公共信用信息,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扒鸡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公安、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发现扒鸡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扒鸡制作技艺项目保护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
非物质文化遗产扒鸡制作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扒鸡保护与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