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管理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制度的通知》(长政函〔2017〕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丧葬补助金是指对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的一次性补助。

第三条 丧葬补助金实行县级统筹,由区县(市)财政负担,列入年度预算。

第四条 区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第二章 领取对象及标准

第五条 领取对象是指在享受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的指定受益人、继承人。

第六条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当月当地的15个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丧葬补助金:
(一)死亡前已停止享受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服刑期间死亡的;
(三)从事违法活动死亡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领资料及要求

第八条 申领丧葬补助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丧葬补助金审批表(附件1);
(二)死亡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已经在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注销的只需提供户籍注销证明;
(三)火化证明,非强制火化区不能提供火化证明的,提供医院或行政村(社区)出具的参保人员死亡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四)承诺书(附件4);
(五)提供指定受益人、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指定受益人、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后的一个月内到待遇领取地所在的行政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办理待遇停发手续并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个人因延迟申报导致多领养老金的,在丧葬补助金中扣回多领的养老金。

第四章 申领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 丧葬补助金申领及拨付程序:
(一)申领。指定受益人、继承人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死亡人员待遇领取地所在的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进行申领。
(二)初审。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申领资格及材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汇总表》(附件2),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行政村(社区)公章后,连同申领材料于3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至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人社站”)。
(三)复审。乡镇(街道)人社站对申领资料进行复审,确认无误后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申领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连同申领资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报区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四)发放。区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领资料进行终审,确认无误后,根据申领汇总表将丧葬补助金、个人账户余额资金发放至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待遇发放的存折(卡)中。
(五)存档。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人社站将申领汇总表予以备份存档,区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申领表、承诺书、汇总表、证明材料(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参保人员和指定受益人、继承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等材料予以存档。

第十一条 丧葬补助金只能通过银行发放至死亡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待遇发放的存折(卡)中,不能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五章 资金监督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得和其他社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重复领取,一经发现,将追回多领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并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行政村(社区)服务中心每月要对丧葬补助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十四条 区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丧葬补助金举报奖励制度,对违规领取丧葬补助金举报情况属实的举报人按照查实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低不少于300元,最多不超过5000元。

第十五条 各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丧葬补助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丧葬补助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丧葬补助金的,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