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三亚河的保护管理,改善三亚河流域的生态环境,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三亚河,是指发源于本市北部山区,流至三亚湾入海,由干流三亚西河以及主要支流三亚东河组成的河流。其中,三亚西河包括六罗水、汤他水等支流,三亚东河包括半岭水、草蓬水、抱坡溪等支流。
三亚河河道、河口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和天涯区、吉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三亚河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三亚河保护管理工作经费和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亚河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三亚河保护管理工作机制,制定三亚河保护管理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三亚河保护管理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亚河保护管理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的具体落实工作。
三亚河流域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三亚河保护管理工作。
三亚河保护管理实行河长制,市、区、村(社区)三级河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亚河河道、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并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按照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要求,对三亚河河口治理、保护、开发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三亚河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交通运输、海事、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亚河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三亚河河道河口保护管理专项规划。
三亚河河道河口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退果还公益林、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雨污水管网改造、河道河口治理、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内容,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三亚河河道河口保护管理专项规划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三亚河水源地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综合整治,落实退果还公益林、植树造林等措施,扩大公益林面积,增强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功能,并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逐步对三亚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居民进行生态移民搬迁,搬迁安置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三亚河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承担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移民搬迁、生态调水补水、水生态修复等生态保护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其他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鼓励、支持三亚河流域发展绿色农业、生态农业和循环农业,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推广使用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技术和全生物降解薄膜,及时回收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其他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在三亚河流域重要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对农田排水和地表径流进行净化。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其他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有序推进三亚河流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环境敏感区、城市周边地区和人口集中地区村庄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三亚河水质监测、信息公开、举报反馈等工作机制;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定期对三亚河河道、河口管理范围内的各类排水口和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调查、检查,对违法设置的排污口、雨污混排口等,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拆除、截污纳管或者雨污分流改造。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其他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开展三亚河流域城市雨污水管网现状普查,建立城市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实现智慧化运维管理;推进三亚河流域城市地下综合管网建设、居民小区雨污分流改造和洗涤废水排放改造,做好污水管网整治修复和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并对重点片区截污纳管和错接漏接进行整治。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清理三亚河沿岸垃圾和水面漂浮物。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置的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堆放的废弃物散落或者产生的污水渗漏、溢流等造成三亚河水体污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三亚河河口管理范围内设置船舶污染物接收船或者其他接收设施。船舶在三亚河河道、河口内行驶或者停泊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垃圾收容装置,实现船舶污染物全部收集上岸集中处理。

第十条 三亚河河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清淤疏浚:
(一)有效行洪断面或者蓄水容积明显减少的;
(二)因淤积导致河道水位小于最低通航水深要求的;
(三)河道淤积物污染严重,影响水体自净能力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清淤疏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三亚河水量水质监测情况,制定三亚河生态调水补水总体调配方案,采取先进的技术和工程措施进行调水补水,促进三亚河水体流动,改善三亚河水质。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再生水利用纳入三亚河生态调水补水总体调配方案。

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三亚河河道、河口管理范围内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定期进行调查、监测、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修复受损的水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经过必要性论证以及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外影响三亚河行洪安全的红树林进行移植。

第十三条 在三亚河河道、河口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盗伐、滥伐林木;
(二)非法占用湿地;
(三)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随地丢弃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和农用薄膜;
(四)设置固体废物堆放、贮存场所;
(五)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六)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以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七)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以及从事其他容易造成河口淤积或者行洪、纳潮障碍的活动;
(八)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船舶垃圾、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九)炸鱼、毒鱼、电鱼;
(十)设置拦河渔具,在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物;
(十一)猎捕、惊吓鸟类,捡拾鸟蛋,损毁鸟巢,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十二)破坏河道护岸、沿河栏杆、栈道和园林绿化等设施;
(十三)其他破坏河道、河口生态环境和相关设施的行为。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违反第一款第十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行为,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属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区域,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且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本规定未设定处罚但是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三亚河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盲目决策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审批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建设项目的;
(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或者出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事件不及时依法处置的;
(四)对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涉三亚河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五)不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