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资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跨区域协作以及资江保护的其他活动。
本条例所称资江流域是指本市境内资江干流及其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资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资江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联动协作、社会参与。

第四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资江流域保护工作的领导,将资江流域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加大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统筹协调资江流域保护工作。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城市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资江流域保护工作。
资江流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做好本辖区内资江流域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资江流域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资江流域保护具体工作。鼓励将资江流域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第六条 资江流域实行河长制管理。
资江流域各级河长应当依法履行河长职责,组织领导资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引导、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资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等活动。
资江流域保护和利用中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八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资江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资江流域保护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资江流域保护规定的行为都有权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资江流域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但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入河排污口的统计制度和档案制度,做好入河排污口登记、编码、标牌等管理工作,加强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布局水质监测断面,加强水质监测,监测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三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对锑等重金属污染进行综合防治,对锡矿山区域和青峰河、涟溪河流域,以及杨家山区域、大洋江流域重金属尾矿、冶炼废渣和废水等制定治理计划,明确责任,督促按期达标。
市人民政府对锡矿山区域和青峰河、涟溪河流域,以及杨家山区域、大洋江流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建立严格的环境保护管控制度,落实防治锑等重金属污染环境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涉重金属企业应当对含有重金属的尾矿、废渣、废水等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对已造成污染的,承担环境修复责任。

第十四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实行雨污分流,逐步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标准,对污泥进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处置,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或者遗撒,并对污泥的去向等进行记录。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黑臭水体治理,维护资江流域生态功能。

第十五条 毗邻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污水应当就近接入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
农村其他区域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结合的污水处理设施。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推广选用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经济适用的污水处理技术,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推广有机肥使用,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农用薄膜与农业投入品包装回收处置,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十七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指导、监督养殖活动,推广生态养殖。在限养区、适养区内,不得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的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尸体、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资江流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资江干流和支流不得围栏围网(含网箱)养殖、投肥投饵养殖。

第十九条 在资江水域的船舶应当配备与船舶等级相适应的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港口、码头等场所应当配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转运设施,并对污染物、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向水体排放、弃置船舶污染物和废弃物。

第二十条 利用资江水域从事旅游、水上运动项目等开发活动,应当符合相关保护规划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损害流域生态环境。
资江干流和支流水域上不得经营餐饮业。

第二十一条 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河道保洁责任制,保障保洁经费,建立考评制度,组织有关单位对资江干流和支流的漂浮物、有害藻类进行打捞。
资江流域航道枢纽、水电站、水库、大坝等涉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其管理范围内水域的漂浮物、有害藻类的打捞工作。
打捞的漂浮物、有害藻类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

第二十二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控制断面生态流量管控指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资江生态流量管控指标。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资江流域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河道生态流量。

第二十三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资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取水口的监管,建立资江流域重点监控取水户名录和台账,由用水户安装在线计量监测设施,实行“一户一档”。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证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能资源梯级开发的控制和管理,确因发展和民生需要,新建水电工程,应当科学论证,综合效益评估,并报有权机关批准。
对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二十五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堤防、护堤的安全,依法处理堤防、护堤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资江流域实行挖沙、采石、采矿管控制度,经依法许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资江流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废物数量。

第二十七条 资江干流和主要支流的废弃船舶和浮动设施影响航行安全的,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船舶和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限期运出;逾期不履行的,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清运,所需费用由船舶和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明的,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清运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二十八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生态固基等措施,建设资江干流及其一级支流两岸生态廊道,提高森林覆盖率,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结构,增强森林水土保持和水源涵养能力。
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江流域生态环境功能需要,以新化龙湾国家湿地公园为重点组织开展生态湿地保护与修复,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沿河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等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监督指导湿地生态旅游活动。

第三十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优化流域水资源配置,统筹协调辖区内河道清淤疏浚工作,推进资江干支流水系连通。

第三十一条 在资江鳜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拟尖头鲌蒙古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资江干流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资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加强资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对水生生物保护义务,采取建设过鱼设施、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第三十二条 水生生物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垂钓。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一人多杆、一线多钩、多线多钩垂钓;
(二)不得使用视频辅助装置、探鱼设备垂钓;
(三)不得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
(四)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垂钓。
垂钓人员应当及时清理垂钓活动产生的垃圾、废弃物。

第四章 绿色发展

第三十三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高耗水产业,支持、引导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引导绿色低碳技术研发推广,发展绿色低碳经济。
鼓励企业釆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产业绿色改造,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开展废弃物处理与资源循环利用。

第三十五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业绿色生产,加强农业环境突出问题治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鼓励和支持发展精细农业、设施农业、节水农业、循环农业。

第三十六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推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促进资江流域城乡融合发展。

第三十七条 市、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的要求,推进航道恢复,推动航道升级改造,完善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推动交通设施互联互通,实现水陆有机衔接、江海直达联运,提升资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的航运能力。
在资江干流新建、改建、扩建水利水电等工程应当同步建设符合规划标准的航道设施。

第三十八条 鼓励公民绿色消费,践行文明、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减少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的塑料制品,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五章 跨区域协作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与邵阳市、益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跨市联席会议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定期协商三市资江流域保护工作中水污染防治、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航道体系建设、联合执法等重大事项,共同执行会议决定。协商不一致的,报请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与邵阳市、益阳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互通三市资江流域保护相关信息,实现水污染源、水事违法行为等信息的共享。
在突发环境事件、自然灾害等重大事项时,市人民政府与邵阳市、益阳市人民政府及时联动处置。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与邵阳市、益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河道联动保洁机制,协商确定联动清理时间、范围、标准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与邵阳市、益阳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省关于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有关规定,采取签订协议等方式建立资江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促进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实现三市资江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的成本共担、合作共治、效益共享。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与邵阳市、益阳市人民政府共同加强三市资江流域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损害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协作,统一处罚裁量基准,定期开展联合执法。

第四十四条 资江流域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章的规定,建立相应跨区域协作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控制职责,或者不依法责令拆除、关闭违法设施的;
(二)不履行排污口的管理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
(三)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不依法受理、处理的;
(四)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钓具;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条例所称资江干流是指资江从冷水江市流入至新化县流出,流经金竹山镇、禾青镇、沙塘湾街道、冷水江街道、布溪街道、石冲口镇、桑梓镇、枫林街道、上渡街道、上梅街道、游家镇、曹家镇、油溪乡、白溪镇、琅瑭镇、荣华乡的主河段;
(二)本条例所称资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资江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
(三)本条例所称资江主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超过一百平方公里的支流,包括球溪、麻溪、青峰河、大洋江、小洋溪、油溪、白溪、沙田溪、渠江。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