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汪氏家族墓地,位于本市漳县武阳镇新庄门村徐家坪社,属于元明代墓地,是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开展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确保墓地及其文物的安全。

第五条 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区域执行,即:重点保护区以13号明代汪钊墓为基点,向东113米、向西193米、向南45米、向北55米;一般保护区以墓区围墙外向东、向西各20米,向南、向北各30米。
汪氏家族墓地的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执行,即: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外向东、南、西、北各延伸300米的区域。
需要调整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已发掘的墓室本体和已探明但尚未发掘的墓室本体;
(二)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尚未探明的墓葬及其文物;
(三)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部门、机构等收藏的与汪氏家族墓地有关的文物;
(四)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环境风貌;
(五)其他应当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物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
漳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工作,负责依法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度。
市人民政府、漳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将保护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评体系。

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
漳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九条 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墓地保护规划和相关保护管理制度;
(二)负责墓地的技防监测和实地昼夜巡查;
(三)设置、维护、修复墓地保护管理设施设备;
(四)开展文物资源调查、检测、评价、登记,建立文物保护记录档案;
(五)组织实施墓地及其文物的展示利用、科学研究、文化交流;
(六)依法制止盗掘、破坏墓葬行为;
(七)其他与汪氏家族墓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漳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体旅游、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武阳镇人民政府及汪氏家族墓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文物等有关部门做好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汪氏家族墓地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损毁汪氏家族墓地的行为。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漳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收藏的与汪氏家族墓地有关的文物、资料等捐赠、出借给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机构展示和研究。
漳县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漳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边界设置界桩、安装技防设施;必要时,可以设置保护围墙、护栏或者其他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考古发掘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漳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汪氏家族墓地安全的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保护墓地安全。

第十五条 漳县应急管理、气象、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应当将汪氏家族墓地作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实施气象、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预防暴雨、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可能危及汪氏家族墓地安全的气象、地质灾害并采取治理措施。

第十六条 漳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汪氏家族墓地建设控制地带及其相邻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开展植树造林,美化墓地周边环境。

第十七条 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施工作业中要保证墓地及其文物的安全。

第十八条 在汪氏家族墓地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规划,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墓地文物安全风险评估,工程设计方案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汪氏家族墓地的旅游开发或者其他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墓地保护的基础上发掘其文化内涵,突出特色,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漳县文体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旅游管理,设置导览标示、服务设施和防护设施,科学核定游客承载量,控制游客数量,引导游客文明旅游。

第二十条 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和燃烧其他物品等产生明火的;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的;
(三)擅自立碑、擅自组织大型祭扫活动的;
(四)擅自移动、毁坏界桩、围墙等设施的;
(五)倾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排放污水的;
(六)放牧、垦荒、取土、采砂、种植、养殖的;
(七)擅自低空放行飞行器、孔明灯的;
(八)葬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
(九)其他危害墓地本体及保护设施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履行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汪氏家族墓地被破坏、文物被毁损或者流失等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事项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