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在议案截止时间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案据应当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或者法规修正案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需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有关法规实施的重大问题;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应当由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四)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亲笔签名,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第八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出议案。

第九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召开代表大会会议决定之日起至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有领衔代表,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经附议人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签名提出,以示共同负责。

第十条 代表团提出议案,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会议充分讨论,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由代表团团长签名。

第十一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应当由各代表团在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议案办公室。
大会秘书处议案办公室应当对代表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建议提议案人改作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审查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大会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对代表议案进行审查,并提出代表议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议案审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选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从代表中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提请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大会秘书处议案办公室既是大会秘书处的工作机构,又是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办公室,承办代表议案的具体事宜。

第十四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会议。
议案审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关于代表议案审查结果的报告,须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

第十五条 大会秘书处议案办公室收到代表议案后,应当先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再由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向主席团提出关于代表议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十六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代表议案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关于代表议案审查结果的报告,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根据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审查结果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审查报告,应当印发全体代表。
未列入本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由大会主席团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后审议处理。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八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作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后,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提请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列入本次代表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议案提出人、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向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资料。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审议中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大会主席团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或者交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提请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研究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程的代表议案,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议案代表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代表要求撤回所提议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按照《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本次会议闭会后审议的代表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先交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研究,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六个月内提出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必要时,可以通过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在审议或者处理代表议案时,应当采取邀请提出议案代表列席会议、参加立法调研和座谈等形式,听取提出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
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或者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包括代表议案的基本内容、调查研究情况、交有关国家机关实施的意见,以及是否列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建议等。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代表议案时,应当邀请提出该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关于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或者决议、决定,应当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代表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代表可以对代表议案的办理情况进行视察、调研,也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