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制造、销售、使用祭祀用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的追悼、安葬和葬后追思、悼念等活动。

第四条 坚持教育引导、源头治理的原则。倡导鲜花、网络、植树缅怀等低碳环保的方式文明祭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祭祀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祭祀管理工作。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祭祀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实施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祭祀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林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明祭祀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文明祭祀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学校应当开展文明祭祀教育,培养学生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抵制不文明祭祀行为,用环保、文明的方式进行祭祀。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禁止制造、销售各类烧纸、冥钞、纸钱、纸扎以及锡箔等制成的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各县(市、区)主城区禁止焚烧、抛撒影响生态环境的各类烧纸、冥钞、纸钱、纸扎以及锡箔等制成的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主城区范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合理划定,并向社会公布;主城区范围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实际依法合理调整。

第十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各县(市、区)主城区焚烧、抛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祭祀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祭祀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