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7年6月30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8月25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公布日期:2021-10-20施行日期:2021-10-20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21-10-20
施行日期 2021-10-20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规题注
2017年6月30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8月25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正文
长沙市沩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7年6月30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8月25日长沙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1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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