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全市各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应当充分认识做好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与厦门、泉州、漳州密切协作,建立跨行政区域协同保护制度,遵循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流域共治的原则,以全流域水质稳定达到水环境质量标准为主要目标,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加强区域联防联治,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有效推进水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和持续改善。

二、 本市人民政府与厦门、泉州、漳州市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协同管理机制,采取签订合作协议、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跨行政区域合作,共同做好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本市人民政府与厦门、泉州、漳州市人民政府建立跨行政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协商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共同执行会议决定,协调解决跨行政区域的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
支持闽西南协同发展区办公室发挥统筹谋划、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作用,将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纳入年度计划协调推进。

三、 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当加强与厦门、泉州、漳州的协同,在立项、起草、调研、论证、实施等各个环节加强沟通与协作,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四、 本市人民政府与厦门、泉州、漳州市人民政府联合编制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规划指标、管控要求、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涉及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应当主动与厦门、泉州、漳州对接,强化功能布局互动,加强规划协调和衔接。

五、 本市生态环境、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厦门、泉州、漳州相关部门建立九龙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联合监测和报告制度,加强水质监测和预警体系建设,提高实时监控能力,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对九龙江流域跨市界交接断面的水质、水量及左右岸的水污染源等进行监测,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水环境质量检测信息。

六、 本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与厦门、泉州、漳州相关部门建立跨行政区域水生态环境协同监管机制,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跨行政区域协调保护的事项和职责。建立九龙江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等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协调处理跨界水污染防治工作。

七、 本市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与厦门、泉州、漳州相关部门建立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跨行政区域协同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与沟通,强化对重点防治区、示范区和跨区域大型建设项目的水生态环境联动执法监督,共同维护九龙江流域正常的水生态环境秩序,提高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规范化水平。

八、 本市人民政府与厦门、泉州、漳州市人民政府配合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完善九龙江流域上下游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调动各方参与水生态保护的积极性,促进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的良性互动。

九、 本市两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找准服务保障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完善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推进与厦门、泉州、漳州司法合作,为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提供司法保障。

十、 本市与厦门、泉州、漳州建立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机制,集合科研力量针对影响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难题实行联合攻关、成果共享。定期开展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技术交流,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共同提高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

十一、 本市人大常委会与厦门、泉州、漳州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协同监督制度,通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本决定情况的监督。

十二、 全市各国家机关和有关方面应当积极宣传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政策举措,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策群力、群防群治,引导全社会增强法治意识、生态意识、环保意识,营造九龙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三、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