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依法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联系本辖区内人大代表,走访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协助代表解决履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记录代表履职情况;(三)为本辖区内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提供服务保障,指导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四)组织本辖区内人大代表,围绕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以及落实民生实事等工作情况,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五)组织本辖区内区人大代表,开展联系选民、定期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活动;(六)听取和反映本辖区内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协调和督促有关单位办理;(七)负责本辖区内人大代表活动场所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八)依法开展其他工作。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本辖区内人大代表做好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下列工作:(一)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专项工作报告;(二)听取街道办事处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三)对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四)对街道办事处和区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进行评议;(五)承担本辖区内区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工作;(六)其他交办的工作。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协助开展下列立法工作:(一)收集地方立法项目建议;(二)收集法律、法规草案的修改意见建议;(三)配合开展地方立法调研、立法听证、立法后评估等工作;(四)收集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问题和意见建议;(五)其他立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设主任一人,可以设副主任一人、委员三至五人;主任、副主任中应当有一名专职人员。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免;主任、副主任、委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区人大代表,其中主任应当是区人大代表。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不得担任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人大街道工委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的,可以委托副主任或者委员召集。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代表活动计划等重要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讨论通过。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九条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本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列席。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街道及辖区内的社区、企业、工业园区等建立人大代表联络站(点);联络站(点)协助人大街道工委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人大代表在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联系选民和人民群众等活动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应当分类处理。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内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本辖区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街道办事处或者本辖区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区人大常委会,并向代表反馈。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交办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代表活动、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等工作制度,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结合街道实际情况,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作出统筹安排,研究解决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的重要问题,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定期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年初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关于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协调,共同推进相关工作。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驻街道的工作机构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和工作通报制度,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家机关派 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受本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工作经费,应当纳入街道办事处专项工作经费,列入区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街道辖区内的区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由区人大常委会下拨,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