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孟村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管道装备制造业依法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管道装备制造业,是指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管道装备及管件、阀门等相关附属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以及为其提供服务和管理等活动的行业。

第三条 管道装备制造业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生态优先、规范发展、质量提升、品牌引领的原则,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管道装备制造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相应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管道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支持管道装备制造业的发展,适时修订与国土空间规划相适应的管道装备制造业发展总体规划。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管道装备制造业发展。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促进管道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主管部门和责任部门,负责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管道装备制造业发展工作。

第二章 服务与扶持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升工作效能,为管道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优质的营商环境。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管道装备制造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提高行业监管水平。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减税降费等税费减免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赠、订购报刊、接受指定服务等。

第十一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金融机构应当发挥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加大对管道装备制造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企业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管道装备制造企业开展或者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管道装备制造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引进高端装备,实施技术改造和产业基础再造,研发和引进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做大做强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提高产品附加值,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管道装备制造企业研发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支持管道装备制造企业提升信息化水平,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对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管护和改造,提高生产效率。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支持管道装备制造业加强质量技术基础保障能力。鼓励支持管道装备制造企业加快质量品牌建设,打造具有行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集群,创建品牌示范区。
支持管道装备制造企业申报各类质量体系认证、质量奖项和中国驰名商标。

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质量检测、产业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和共性技术平台建设,不断完善平台功能,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融通创新,提升市场化服务能力和技术支撑能力。
鼓励和支持管道装备制造企业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检测检验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管道装备制造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专利。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管道装备制造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鼓励支持引进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支持管道装备制造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合作,培养优秀产业工人。

第三章 质量监管与市场秩序

第十八条 管道装备制造企业应当依法履行义务,诚信守法经营,践行社会责任,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管道装备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保证产品质量,维护产业集群质量信誉。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得伪造产品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质量标志等。

第二十条 管道装备制造企业应当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定价,不得无序竞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新建管道装备制造业项目进行整体规划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对管道装备制造企业促进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管道装备制造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管道装备制造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