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对绵竹年画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绵竹年画的保护、传承、传播、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绵竹年画即绵竹木版年画,是指根植于绵竹,已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传统美术。包括以下资源:
(一)起稿、刻版、印线、施彩、印花、拓墨等传统绵竹年画的特色制作工艺;
(二)用于制作绵竹年画的板材、纸张、颜料、毛笔等传统材料、工具的制作方法以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雕版、粉笺纸等相关实物;
(三)采取传统工艺制作的门画、斗方、中堂、条屏、拓片等绵竹年画优秀作品;
(四)反映传统绵竹年画的原始手稿、典籍、民间文学等历史文献资料;
(五)与绵竹年画工艺传承相关的遗址、博物馆、展示馆、工作室、画坊等场所;
(六)其他绵竹年画资源。

第四条 绵竹年画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
(二)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
(三)注重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五条 德阳市、绵竹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绵竹年画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制定绵竹年画保护专项规划,设立绵竹年画保护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预算。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绵竹年画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绵竹年画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绵竹年画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绵竹年画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与传承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绵竹年画资源调查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绵竹年画资源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其种类、数量、分布、存续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真实、系统、全面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做好保存工作。

第八条 德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绵竹年画保护目录,成立绵竹年画专家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保护目录评审工作,将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绵竹年画资源列入保护目录予以保护。

第九条 绵竹年画保护目录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绵竹年画保护目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或者建议以及调查发现的本辖区绵竹年画资源进行初审,并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目录的推荐意见;
(三)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日;
(四)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拟定绵竹年画保护目录,报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列入保护目录的绵竹年画资源进行保护:
(一)对绵竹年画制作工艺和工具材料制作方法,应当指定代表性传承人运用活态演示、口述实录等方法,采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进行记录、整理、建档、利用;
(二)对绵竹年画雕版、优秀作品和其他实物,通过向社会征集、购买、接受捐赠等方式依法取得,建立物品清单制度和专门档案,予以妥善保管、展示、研究、交流;
(三)对反映绵竹年画历史文献资料,做好整理、研究、修订、出版工作;
(四)对绵竹年画遗址等场所,应当做好维护、修缮工作;
(五)其他有利于绵竹年画保护的措施。
对绵竹年画资源丰富、自然生态和人文环境良好、社会广泛认同的村、社区等特定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认定同级绵竹年画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做好国家级、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工作。
对依法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绵竹年画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市、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对依法认定的县(市、区)级绵竹年画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第十二条 绵竹年画博物馆等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发挥收藏、研究、展示、传承等功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履行职责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和支持绵竹年画保护单位及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一)加强绵竹年画保护单位的建设和维护,设立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场所和教学研究基地;
(二)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资助学徒学习技艺;
(三)开展绵竹年画制作技艺讲座、交流、研讨等活动;
(四)参与绵竹年画制作技艺展示、教学实践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支持开展传承活动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绵竹年画的保护工作:
(一)成立研究机构,设立展示和传承场所,举办公益性展示活动,研究、收藏和传承绵竹年画;
(二)整理、翻译、出版绵竹年画原始手稿、典籍、民间文学等历史文献资料;
(三)将其持有的绵竹年画实物和资料捐赠或者委托保护单位进行收藏、保管、展出;
(四)开展志愿服务、资助等活动。

第三章 传播与利用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绵竹年画宣传推广,利用新闻媒体和公共空间宣传展示绵竹年画文化。

第十六条 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三日为绵竹年画日。德阳市、绵竹市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组织开展绵竹年画民俗文化活动。

第十七条 德阳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写绵竹年画知识读本。
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将绵竹年画列入教育内容,向学生普及绵竹年画知识。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设置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绵竹年画人才。
鼓励和支持绵竹年画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参与绵竹年画知识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与绵竹年画有关的文化创意开发,促进绵竹年画资源的综合利用和转化,推动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和支持绵竹年画企业和个人参加国内外工艺美术、文化艺术博览会等经济文化交流活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绵竹年画元素或者传统技艺研发新品种、新工艺,开发绵竹年画衍生品。

第十九条 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举办绵竹年画竞技赛事活动,征集评选绵竹年画优秀作品。
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建立绵竹年画衍生品保护目录,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将具有重大创新、传播价值的绵竹年画衍生品纳入保护目录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绵竹年画工匠认定制度,对熟练掌握绵竹年画传统制作工艺,研发新品种、新工艺,开发具有较大传播利用价值的绵竹年画衍生品的人员,可以认定为绵竹年画工匠。
对认定为绵竹年画工匠的,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参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成立绵竹年画行业组织和市场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交易平台和市场化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绵竹年画行业组织、生产企业和公民个人依法申请绵竹年画及衍生品注册商标或者专利,规范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生产经营,维护合法权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报绵竹年画保护目录、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绵竹年画工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被列入保护目录或者认定为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绵竹年画工匠的,予以取消,并责令其退还项目保护经费或者个人补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侵占、破坏绵竹年画相关资料、实物、建(构)筑物、场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六条 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保护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绵竹年画保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一)进行绵竹年画资源调查时不尊重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评审保护目录、认定保护单位或者代表性传承人、绵竹年画工匠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绵竹年画保护经费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绵竹年画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保护目录评审规则、工匠认定办法由德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