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仙女寨区域生态环境,发挥仙女寨区域生态服务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仙女寨区域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仙女寨区域的具体范围按照《娄底市仙女寨区域总体规划》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娄底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仙女寨区域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娄底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做好仙女寨区域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娄星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立工作考核机制,加强对仙女寨区域的保护和管理。
娄星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仙女寨区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仙女寨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仙女寨区域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仙女寨区域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仙女寨区域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娄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仙女寨区域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调查仙女寨区域内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建立数据档案;
(三)建立健全仙女寨区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经营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四)严格保护、科学利用仙女寨区域资源;
(五)负责仙女寨区域内生态与景观保护、交通、公共厕所、污水处理、垃圾收运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日常巡查,依法处理仙女寨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七)依法监督管理仙女寨区域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对于本条例授权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对于本条例未授权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娄底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娄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在仙女寨区域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本条例未授权、娄底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娄星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委托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后,应当予以劝阻并告知有关部门和仙女寨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

第七条 仙女寨区域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娄星区人民政府承担,娄底市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第八条 对因建设、保护和管理仙女寨区域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娄星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娄底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娄星区人民政府、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编制仙女寨区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仙女寨区域总体规划应当以娄底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为依据,与水府庙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涉及仙女寨区域的其他规划,应当与仙女寨区域总体规划相衔接。
仙女寨区域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娄底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修改或者变更。

第十条 仙女寨区域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划分应当与水府庙国家湿地公园各级保护区的划分相协调,具体界线由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标明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在仙女寨区域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建设活动:
(一)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二)建设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化肥、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等污染环境的企业;
(三)开发建设商业住宅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和光伏发电项目;
(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已经建成的,娄星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予以拆除或者搬迁。

第十二条 在仙女寨区域一级保护区内,除禁止从事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建设活动:
(一)新建、扩建宾馆、招待所、度假村、疗养院;
(二)在划定范围外新建、扩建居民住宅。
已经建成的,娄星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予以改造或者迁出。

第十三条 在仙女寨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选址、布局、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仙女寨区域的规划要求。
经批准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域岸线、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 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保持仙女寨区域良好的生态环境。
仙女寨区域内禁止采伐林木;因林相改造、抚育更新等原因确需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五条 仙女寨区域内的生产生活污水,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娄底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仙女寨区域内排污口和污染源的排查、清理。

第十六条 仙女寨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达标排放油烟。
仙女寨区域内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锅炉。

第十七条 仙女寨区域内鼓励发展生态农林业,使用有机肥。
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仙女寨区域内的畜禽散养数量。

第十八条 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对仙女寨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加强监督检查。
仙女寨区域内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遗迹、遗址等,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文物保护等部门进行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

第十九条 在仙女寨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一)张贴、悬挂大型户外广告;
(二)举办大型体育赛事、节庆、演艺、游乐等活动;
(三)拍摄电影、电视;
(四)其他可能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条 仙女寨区域内禁止在划定范围外建造坟墓,禁止在划定范围内超标准建造坟墓、建造永固性墓冢或者活人墓。

第二十一条 在仙女寨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采砂、开矿、取土、开窑、开荒等破坏植被或者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三)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四)燃放许愿灯、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燃放烟花爆竹,在禁火区户外生火、烧薪炭、烧香点烛;
(五)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的农药;
(六)在划定范围外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七)猎捕野生动物,采集国家和本省保护的野生植物;
(八)引入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外来物种;
(九)损毁界碑、界桩、标志、标牌等公共设施;
(十)随地吐痰、便溺;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建设或者开采资源等行为造成仙女寨区域生态环境破坏的,从事建设、开采资源等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负责治理修复。

第二十三条 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仙女寨区域内的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生产生活垃圾加强管理,实行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仙女寨区域内从事违法建设活动的,由娄星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可以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仙女寨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娄底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娄底市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娄星区人民政府林业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由娄星区人民政府林业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娄星区人民政府林业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娄底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锅炉的,由娄底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拆除燃煤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分别实施下列处罚:
(一)开山、采石、采砂、开矿、取土、开窑、开荒等破坏植被或者地形地貌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娄星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焚烧塑料、垃圾、橡胶、沥青、油毡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娄底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燃放许愿灯、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燃放烟花爆竹,在禁火区户外生火、烧薪炭、烧香点烛的,由娄星区人民政府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娄星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农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划定范围外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随地吐痰、便溺的,由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未规定处罚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仙女寨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仙女寨区域规划审批建设活动;
(二)侵占、截留、挪用生态补偿等资金;
(三)对仙女寨区域内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划定范围,是指允许从事居民住宅建设、坟墓建造、露天烧烤等特定活动的地域范围。
划定范围由娄底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水府庙国家湿地公园管理机构等单位按照仙女寨区域规划依法划定,报娄底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