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褒奖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提升城市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荣誉市民的称号授予、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本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推荐授予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国际化水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招商引资、投资创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引进高新技术、高层次人才、高端科创平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八)在宣传台州、提高台州知名度和美誉度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开展荣誉市民评选工作,审核荣誉市民推荐和拟撤销名单,协调涉及荣誉市民工作的重大事项。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的组成部门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事务以及荣誉市民的联络、服务、宣传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荣誉市民称号一般每三年授予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适时授予。

第六条 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单位推荐,在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后,向下列部门申报:
(一)被推荐人是港澳同胞、外国人的,向市外事(港澳)主管部门申报;
(二)被推荐人是台湾同胞的,向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申报;
(三)被推荐人是华侨的,向市侨务主管部门申报;
(四)被推荐人是市外其他人士的,按照其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域,向市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送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经联席会议审核后,提交市人民政府确定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日。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拟定荣誉市民人选名单后,应当在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三十日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举行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仪式,并颁发证书、证章。
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证书由市长签署。

第十一条 荣誉市民享有下列礼遇:
(一)应邀列席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台州市委员会等重要会议;
(二)应邀参加本市的重大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三)进出台州客运口岸出入境时,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单位的申请依法给予通关便利;
(四)荣誉市民子女在本市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由各地教育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保障;
(五)每年在本市指定医院享受一次免费体检,并享受就医优先服务;
(六)享受本市高层次人才政务服务、旅游服务、运动服务等相关礼遇;
(七)本市规定的其他礼遇。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荣誉市民的沟通联系,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听取荣誉市民的意见和建议。
荣誉市民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做好荣誉市民服务保障等相关工作,通过走访慰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性的联系。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报道。
市人民政府通过设立荣誉市民荣誉墙等载体,展示荣誉市民的主要事迹。

第十四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礼遇落实、宣传报道、服务保障等活动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十五条 荣誉市民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是依照本条例规定被撤销或者终止的除外。
荣誉市民应当珍视并保持荣誉,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荣誉市民称号的声誉。
荣誉市民应当关心、宣传和支持台州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六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骗取荣誉市民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宜保留荣誉市民称号的。
荣誉市民主动放弃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提出终止其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或者终止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外国友好城市行政首长、议会议长以及国际知名人士等来本市访问,需要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可以不适用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已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