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祭祀行为,树立文明祭祀新风,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浑江区、江源区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祭祀及制造、销售、使用祭祀用品,适用本条例。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可以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祭祀,是指对逝者进行追悼、安葬和葬后追思、悼念等活动。

第四条 倡导采用鲜花祭拜、植树绿化、踏青遥祭、撰写祭文、家庭追思、网络祭奠等方式文明祭祀。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统筹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民政部门负责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焚烧、抛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行为。
林业、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祭祀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祭祀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文明祭祀宣传,营造文明祭祀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应当开展文明祭祀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七条 国家公职人员应当发挥表率作用,带动家庭、亲属和周边群众开展文明祭祀。

第八条 禁止制造、销售、焚烧、抛撒下列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一)各类烧纸、冥钞、纸钱;
(二)用于祭祀焚烧的纸人纸马、摇钱树、金山银山、锡箔元宝、宅院等纸扎实物;
(三)其他封建迷信祭祀用品。

第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焚烧、抛撒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焚烧祭祀用品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祭祀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