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动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和运行,创新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机制,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是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设立,经市人大常委会授权,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具有机关法人资格的法定机构,承担城乡基层公共服务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第三条 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经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授权或者委托,负责党群、社会治理、政务、健康、文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法律、教育科普等方面的基层服务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权调整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公共服务范围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责,实行动态清单式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确定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数量,划定服务和管理区域,可以根据城乡社区治理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

第六条 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精简、高效、灵活”原则,自主设置内设机构。

第七条 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人员经费及日常运作经费由市、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 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原则招聘人员,建立与绩效目标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

第九条 大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严格的信息公开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公开重大事项,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