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2年11月21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发布 根据2010年12月1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9年5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地价管理办法〉等6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再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建设系统、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建设系统、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城市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水务、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

  第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受理施工许可窗口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需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所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编制情况进行审查,经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档案报送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具备城建档案整理技术资质的第三方实行有偿规范化整理,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第十条 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时,应有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等材料加以验收。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经城建档案馆核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限期补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国家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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