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

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以下简称“重大基地”)建设与管理,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重一创”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大基地申报、评审、认定、评估等管理行为,并指导重大基地建设。

  本办法所称重大基地是指在相对集中的区域,汇集产业配套完备、创新优势突出、区域特色明显、规模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支持重大基地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形成梯次推进、滚动发展的良好格局,不断提升重大基地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和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条 重大基地按照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方式进行管理。重大基地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竞争择优、扶优扶强。

  第四条 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重大基地申报、评审、调度、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重大基地确定

  第五条 申报条件。重大基地实行申报制,申报重大基地的园区应当在产业领域、产业基础、龙头企业、创新能力、支撑项目等5个方面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意见》(皖政〔2015〕48号)要求。

  第六条 发布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三重一创”建设需要和产业发展实际,适时发布重大基地申报通知,明确重点领域、申报时限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 申报主体。各市政府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省级开发区(含筹建)和新型园区申报。各市政府对照申报通知要求,在申报时限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实施方案,并对所申报实施方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评审标准。按照产业前景、产业基础、龙头企业、创新能力、发展思路、支撑项目、地方支持等指标设置分值(见附件1)。

  第九条 委托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并依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流程。按照初步筛选、评审答辩、现场考察、交换意见的流程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参加。评审完成后,咨询机构须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确定流程:

  1.部门会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召开部门会商会,充分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

  2.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咨询机构评审报告和部门会商意见的基础上,拟定重大基地建议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3.签订责任书。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重大基地所在市政府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目标责任书应明确分年度产值、税收、投资目标和重点建设任务等。

  4.授牌。省政府公布重大基地名单并授牌。

  第三章 重大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 明确责任。重大基地所在市政府是责任主体,承担重大基地规划、建设管理和要素保障等任务。重大基地所在园区管理机构负直接推进责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加强对重大基地建设的指导和协调服务。

  第十三条 工作机制。重大基地所在市要建立强有力的组织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解决重大基地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落实重大基地建设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强力推进。重大基地所在市要围绕重大基地建设组织制定专项规划,明确发展思路和发展重点。加强科技创新,建设高水平的创新平台,支持创建新型研发机构,提升重大基地创新能力。强化招商引资,积极引进行业龙头企业,围绕龙头企业吸引关键配套企业集聚。着力营造环境,坚持法治原则,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要素保障。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确保重大基地建设各项举措落到实处。重大基地所在市政府要围绕重大基地建设制定系统支持政策,形成上下联动、协同合作、强力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十六条 跟踪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信息报送和跟踪调度机制。重大基地所在市政府按照月统计、季调度、年总结的要求按时报送基地建设有关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重大基地建设调度会,分析研判形势,会商解决问题。重大问题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第四章 重大基地考评

  第十七条 考评对象。重大基地获批后第2年开始纳入年度考核评估范围。

  第十八条 考评时间。每年第一季度。

  第十九条 制定细则。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制定年度考核评估细则,就产值、税收、投资等目标完成情况以及创新能力建设、企业培育、人才集聚、配套政策、工作机制等设置相应考核权重,作为考核评估依据。

  第二十条 委托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购买政府服务方式并依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评形式。考核评估工作采取现场核查和查阅资料方式进行,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咨询机构于考评结束后,按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提交审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咨询机构评估报告,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提出考评建议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实施奖惩。根据领导小组审议意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规定,分档予以奖励。

  资金奖励到所在市,用于对应重大基地建设。重大基地所在市政府自主选择投资补助、后补助、贴息、股权投资等方式安排资金,应于省级奖励资金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将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备案。

  对连续2年评估得分60分以下的重大基地,经领导小组审议后予以摘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加强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大基地建设进展、资金落实等督查、稽察和审计力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督查稽察结果。对发现重大基地在申报及考核评估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追回省财政支持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单位、园区管理机构及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评审(评估)咨询机构和参评专家要对其评审(评估)报告、评审(评估)意见的真实性、公正性和独立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容错免责。在重大基地建设推进过程中,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符合相关情形的,按照《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相关条款予以容错免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