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 〔2016〕7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订的《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2日

  陕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省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完成,保证奖励工作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考核,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的筹集拨付,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奖励资金在省级保障性住房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四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奖励工作坚持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结合,被评为省级先进的单位及个人由省政府通报表彰;被评为先进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含新城)由省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第五条 省政府对市级政府的奖励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一等奖奖励3000万元,二等奖奖励2000万元,三等奖奖励1000万元。

  第六条 省政府每年表彰10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先进县(市、区、新城),各奖励500万元。

  第七条 各设区市政府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3个县(市、区)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推荐3个新城管委会参加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先进县评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奖励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政府审定。

  第八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1、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县配套资金;

  3、创建“和谐社区·幸福家园”配套设施建设;

  4、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

  其中,第1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第4项资金不得高于5%。

  第九条 奖励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不得购买新建办公场所和设备,不得购买小轿车,不得用于发放给个人。

  第十条 各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对所辖县(市、区、新城)的奖励办法,省政府奖励给市级的资金除按本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使用外,也可用于对所辖县(市、区、新城)的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22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原《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奖励暂行办法》(陕政发〔2015〕18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