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委办发〔2015〕15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我局根据《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5〕15号)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6月14日

  浙江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保障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正常运行,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纳入统一管理范围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资产划转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办公用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业务用房等以及相应土地。

  第三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维修、建设等经费由省财政统一保障。

  第四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实行信息化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当加强信息化技术应用,促进办公用房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权属管理

  第五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实行统一管理。办公用房权属管理包括权属的接收、登记以及产权产籍综合管理。

  第六条办公用房因拆迁、处置等原因权属发生变化的,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理初始、转移、注销等登记手续。

  第七条办公用房处置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省财政厅审批后办理。

  第八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办公用房产籍综合管理,建立产籍管理制度,做好产权证书、产籍资料等建档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加强办公用房权属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复核办公用房权属情况,及时进行数据更新。

  办公用房产权划转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建卡建账,统一财务核算,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将办公用房资产数据及相关变动信息及时录入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调配管理

  第十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接收、分配、调整、租用审批等调配管理。

  第十一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执行。

  业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配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的,超标部分应及时腾退,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撤销,办公用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接收。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合并、编制精简或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应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办公用房使用安排方案,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超标部分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搬入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按照“建新交旧”原则,原办公用房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三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增设、编制增加或现办公用房面积不达标的,可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申请配置办公用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集中、就近、适用”原则,在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

  第十四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申请配置办公用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下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主管厅局提出申请。

  (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面积核定并确定房源。

  (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向申请单位下达办公用房调配单,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办理办公用房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办公用房确实无法调剂解决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可申请租用办公用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

  (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面积核定,并向申请单位下达批复意见。

  (三)申请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向省财政厅申请租用经费。

  (四)申请单位办理租赁手续,租赁合同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合同期满需续租的,应提前三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可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进行整体调整。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搬入新调整办公用房后,按照“调新交旧”原则,原办公用房移交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负责办公用房日常使用管理,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办公用房和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查,确保办公用房功能完整和使用安全。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购买物业服务方式管理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办公用房使用台账,每年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办公用房使用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省级机关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和调整给其它单位使用,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改变办公用房主体结构。

  业务用房、其他配套用房等办公用房用于出租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手续,负责对外招租。租金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

  在办公用房产权划转前已经出租尚未到期的,应当变更租赁合同(协议),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出租人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协议)。

  第五章维修管理

  第二十一条办公用房维修应遵循经济、适用、安全的原则,按国家及省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中、小型维修。大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中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小修,指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办公用房大中修的内容包括地基基础、承重围护、装饰装修、给水排水、供热采暖、空调通风、电气、电梯、消防、通信、智能等系统以及办公区域内道路、绿化的维修改造。

  第二十三条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每年3月底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下一年度大中修项目申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调查核实。确需维修的办公用房,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规定,统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二十五条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竣工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验收,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验收等文件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归档;房屋、设施价值变动的,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相关账务。

  第二十六条办公用房小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维修经费列入各使用单位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根据办公用房现状、使用需求和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原则,统筹安排建设计划,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

  第二十八条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购置、改建和扩建。

  第二十九条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申请,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规定,统一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招投标制度。

  第三十一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使用单位组织验收,进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及时调整相关账务,办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设计、施工、验收等文件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归档。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用房权属、调配、使用、维修、建设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对办公用房权属管理、调配、使用、维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