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5日

  镇江市新兴产业投资引导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创新财政资金扶持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市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及我市实际,设立镇江市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牵头发起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所指新兴产业为国家、省、市相关文件中明确的产业,包括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生物技术与新医药、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等。

  第三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募集两部分。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引导基金财政出资和社会募集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可视情况分期到位。

  第五条 引导基金运作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带动全局。

  (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产业发展规律,既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最大限度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又坚持市场化运作方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督管理机制,实施投资业务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管理、运作、经营、制度等风险因素。

  (三)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在项目遴选和决策上,坚持开放申请、择优支持、市场运作,并实行绩效评价,确保基金运作公平、规范、安全、高效。

  (四)突出重点、带动全局。加大对优势和新兴产业、骨干企业、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带动全市现代产业、骨干企业科学跨越发展。

  第二章 引导基金组织框架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为引导基金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引导基金的经营考核目标和激励约束监督机制,落实引导基金绩效考核与日常监督,保持引导基金规范运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牵头组建或委托市属国有企业履行财政资金出资人职责。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会同其他出资人设立镇江市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公司(拟用名,以工商注册为准,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公司”),成立股东会、董事会。引导基金公司独立核算,独立承担引导基金的法律责任,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并遵照国家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核算,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对外投资监督管理体制。

  第九条 市财政局聘用镇江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并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拟投资项目选择、投资实施、投资管理、投资退出等具体业务。管理费按照每年年末实际管理资金规模的1%收取,对引导基金公司子基金项目成功退出且年化收益率超过6%的部分,提取20%奖励给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 投资决策管理

  第十条 引导基金公司董事会为投资决策机构,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审核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建议书、法律意见书、投资项目介绍及证明文件、审计和预评估报告及其他有关材料(投资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项目)。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根据我市的企业特点和项目需求,以股权投资的方式进行出资,引导基金的唯一运作方式为参股组建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组建子基金是指引导基金吸引专业管理团队及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天使基金、VC、PE、产业基金、并购基金等不同阶段的投资企业。设立子基金的提议权由市政府、董事会或基金管理人按照拟投资项目或产业情况决定,最终由董事会做出决策。每个子基金都建立相应的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形成的股权,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三条 为体现政策引导作用,参股子基金的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有股权,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原始投资额和同期国债利息之和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根据同股同权原则按当时市场估值确定。参股子基金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有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投资于已上市企业股票,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制度,加大尽职调查力度,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风险控制预案,提高风险防控能力,降低和规避投资风险。

  第十六条 强化投后项目管理。基金管理人应加强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跟踪项目经营财务状况,确保投资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及时发现可能的风险事项,并提出解决措施。若基金运营中出现亏损,将采取熔断机制,亏损超过5%,暂停基金运作并及时更换基金管理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参股组建子基金,引导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30%,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自身注册资本的20%;子基金管理人应承诺投资镇江市范围内项目的投资金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部分的2倍。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公司的资金实行银行专业托管,除本办法规定的投资行为及相关费用外,资金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由财政局牵头,成立引导基金考核委员会,定期对引导基金进行财务监管、绩效评价。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市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国资委、农委、金融办、科技局、商务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委员会应加强引导基金监督管理,按照公共性原则,建立有效的引导基金绩效考评制度,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引导基金绩效考评办法另行制定,重点针对引导基金运作、管理、效果、资产情况,吸引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规模、支持项目数量和成长情况、投资效益等,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定期考评,结果报市政府。如考评不达标,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单位应自行对引导基金投资规模、资金投向、投资效益及其资产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同时,在每年8月底之前向引导基金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报送上半年的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报告,在每年4月底之前向引导基金考核委员会和董事会报送上一年度的投资运作报告,主要汇报引导基金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基金管理人、子基金在基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因基金管理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基金严重损失,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