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10月25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

  镇江市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镇江市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补偿”)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有利于生态环境建设、保护的长效激励机制,依据《镇江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及其配套政策》(镇政发〔2014〕34号)及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补偿资金是市政府为发挥主体功能区功能,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我市范围内因承担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责任使经济发展受到一定限制的区域(含乡镇、街道、开发区、以及特定生态功能区域,下同)给予财力补偿而设立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局牵头环保、农林、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生态补偿资金的预算安排、申报审核、执行监督等工作。

  其中,市财政局负责市级生态补偿资金的筹集,预算编制、执行,联合各职能部门对全市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市环保局依照职责对生态红线区域依法进行分类管理、监督,并牵头负责相关补偿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市农委依照职责对高标准农田保护区域进行评估,并牵头负责相关补偿资金的分配和管理。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补偿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补偿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补偿资金的来源

  第四条 设立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池,集中财力用于安排“生态补偿”资金预算。

  自2014年起,市财政按预算年度每年安排部分本级财力,列入年度政府专项资金预算。专项集中辖市(区)年度财力增量的5%,以后年度以2014年为基数按每年5%幅度增长(年收入增幅低于5%的按实际增幅计算)。资金纳入市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池统筹管理使用。

  加大向上争取力度,将中央、省级下达的各类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纳入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资金池集中使用。并按中央、省转移支付管理要求,重点用于各辖市(区)主体功能区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

  各辖市(区)财政也应设立本级生态补偿资金池,集中本级财力专项用于增加对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投入。

  第五条 各辖市(区)新引进的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重大产业投资项目,如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碳排放量占全市指标较高,该项目投产达效后新增地方财力留成部分,应按一定比例充实市级生态补偿资金池,具体比例由镇江市产业项目评估委员会按“一事一议”原则提出,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第六条 各辖区承担的资金,依据《镇江市区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完善方案》(镇政发〔2014〕41号)在年度市区财政体制结算时予以划转。各辖市应承担的资金,由市财政分年度下达集中计划,各辖市财政于4月底前汇缴至市指定账户。未及时汇缴的地区,将采取财政结算扣缴、抵顶相关专款等方式予以划转,并取消本地区生态补偿资金的分配资格。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分配

  第七条 “生态补偿”的分配划分为以下主要类型:

  (一)重点性补偿:分配比例为“生态补偿”年度预算的50%。用于主体功能区中生态红线保护区域、高标准基本农田保护区域,生态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区域维护等项目建设。

  (二)基础性补偿:分配比例为“生态补偿”年度预算的30%。用于对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任务较重,生态领域投入较多,财力不足的乡镇实施财力转移支付,平衡各级财政收支。

  (三)激励性补偿:分配比例为“生态补偿”年度预算的15%。通过对各辖市(区)主体功能区生态投入、生态指标完成、生态保护体系建设等情况进行考核,实施资金奖励,重点用于支持各生态保护区管理体系建设。

  另计提“生态灾害应急资金”:计提比例为“生态补偿”资金年度预算的5%。主要用于应对全市范围内的生态突发事件、生态灾害救助等方面支出。

  第八条 “生态补偿”的资金分配实行部门扎口负责制。

  “重点性补偿”中的“生态红线区域补偿”由市环保局牵头各职能部门,确定补偿基数,核定区域面积,计算并确定补偿资金规模,实施分配;“高标准农田保护区域补偿”由市农委牵头各职能部门,确定补偿基数,核定区域面积,计算并确定补偿资金规模,实施分配。

  “基础性补偿、激励性补偿”分配由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局、市统计局等职能部门提供的核算要素,市财政局牵头负责核算并实施分配管理。

  “生态灾害应急资金”每年按比例计提,遇生态突发事件、生态灾害,由政府批复使用,年度结余全部收回,用于平衡其他补偿资金缺口或滚动安排以后年度预算。

  第九条 “生态补偿”的资金核算按照《镇江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及其配套政策》(镇政发〔2014〕34号)确定的因素法核算办法,每年核算一次。

  第十条 “生态补偿”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下达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15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所属乡镇,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其他未明确拨付乡镇的“生态补偿”,包括乡镇范围内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由各辖市(区)财政部门直接安排拨付各项支出,其中由市级部门直接承担管理职能的,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 “生态补偿”资金应列入年度预算,报市人代会批复后执行,并列入专项资金清单向社会公开。各级财政应按有关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坚持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生态补偿”的拨入、使用情况,年度结转结余,严格按相关政策办理。

  第四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二条 “生态补偿”资金应重点用于主体功能区内生态保护区域的公共服务及民生支出,严禁用于发放县(区)、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干部的工资、津贴、奖金及福利补助,严禁用于安排“三公”等行政管理性支出。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牵头各职能部门对补偿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和考评,建立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机制,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设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市政府。

  第十四条 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生态补偿资金的行为,应追回已安排的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予以处罚,并视情节追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辖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生态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中央、省政策或市财政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则从其规定,并另行修改制定相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