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查处环境违法和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违法行为是指工业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是指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中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是指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及公共财产、环境受到较大损失、破坏的行为。

  第二章 举报范围

  第三条 工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于有奖举报:

  (一)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标的行为;

  (二)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四)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保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市、县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环境保护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于有奖举报: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

  (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四)执法监管不到位,监督不得力的;

  (五)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设施、设备的;

  (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八)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九)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十)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潍坊市环境执法监督委员会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

  潍坊市环境执法监督委员会开设专门渠道、专人受理举报事项,对举报事项实行同步录音,信件同步登记。

  潍坊市环境执法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举报电话:(0536)8789516(工作时间),通讯地址: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99号,邮编:261061。

  第六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举报人必须提供环境违法企业名称、详细地址以及基本违法事实等信息,并尽量提供影像资料。举报人要明确表明是否有奖举报,否则不列入有奖举报范围。

  对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举报,要有明确、具体的实施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举报原则上实名举报,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事项,举报人在举报违法线索时,与受理部门约定举报密码,同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受理人员接听和询问时,要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答复清楚,记录完整。

  第八条 举报人有义务协助环境保护部门和监察部门调查取证。举报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举报人必须提供具体倾倒地点,并有确凿证据证明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企业或个人。

  第九条 潍坊市环境执法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后,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应立即转交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查处。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处,并将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办结情况等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潍坊市环境执法监督委员会交潍坊市监察局按规定程序和权限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四章 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查处人员根据举报应及时到被举报企业现场进行核查,同时可请潍坊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配合。必要时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由举报人指认现场,但查处人员须做好保护措施。举报人提供资料不实、不详或无法联系,按无效举报处理。

  第十二条 查处人员调查取证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实施检查,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有关证据,现场制止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现场若需取样必须根据环境监测有关技术规范进行,举报人不得对取样提出要求。

  第十四条 危及查处人员人身安全或需特种作业人员才可完成的行为,查处人员有权拒绝,举报人不得作苛刻要求。

  第十五条 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现场查处工作。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按时完成现场查处工作的,查处人员要及时向举报人说明。调查取证结束并对确认违法企业立案后,受理人员5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举报人举报是否属实。

  第十六条 潍坊市环境执法监督委员会转办案件,按规定时限反馈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第五章 失职渎职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对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举报,潍坊市监察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向举报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对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举报,潍坊市监察局可以直接进行调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也可根据权限转县市区监察局调查。被举报人及其主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向调查人员提供真实情况。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处理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举报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第二十条 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调查报告。

  经查证,事实与举报人的举报不相符合的,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对反映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和不正之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不需要立案检查的轻微违纪问题,监察机关可采用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等方式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也可以建议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解决。监察机关对被检举、控告人的解释、说明有异议,或群众反映仍很强烈的,可再进行了解核实,直至立案调查。

  第二十二条 调查情况和处理决定应当抄送被举报人任免机关,同时将处理决定送达被举报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有效举报

  第二十三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被举报企业有举报范围所列行为之一、且经环境保护部门查证属实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调查人员取证或拒绝提供举报所需信息的;

  (二)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调试或检修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

  (三)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设施不能正常运转的;

  (四)调查过程中,没有获得有效证据或调查后无法查清楚,举报人又无法提供确凿事实的;

  (五)串通或唆使企业内部人员或相关人员为骗取奖金等目的而故意造成污染物泄漏,致使排放不达标等情况的;

  (六)其他不属举报奖励范围的。

  第二十四条 对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该举报为有效举报。

  第七章 奖励金额

  第二十五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举报,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2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一)对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标的,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0元;

  (二)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罐车、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和坑塘等方式偷排工业废水、废液,以及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3000元;

  (三)对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6000元;

  (四)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环境保护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其他情形,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2000元至10000元。

  第二十六条 对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举报奖励,经查证属实,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举报人3000元至20000元的奖励。其中,构成违纪的,视情况给予3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涉嫌违法、移交司法机关的,给予20000元的奖励。

  第八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的奖励,由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核准后发放。

  对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的奖励,由监察机关核准后发放。

  第二十八条 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或同一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第一时间举报案件被查实,从接报日到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期间,对同一企业发生的违法行为,视为同一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同一举报内容只奖励一次。

  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三十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案件查实后,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举报人提供银行帐号,并负责将奖金打入举报人提供的帐号内,或举报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潍坊市环境保护局领取奖金,特殊情况的,可以提供密码方式支付奖金。

  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举报案件查结后,监察机关应当自举报查结后30日内向举报人发出领奖通知,将奖金划拨到举报人指定的帐户中或按举报人要求的方式兑现奖金。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一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案件奖励资金由潍坊市环境保护局承担。

  环境保护执法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举报案件奖励资金由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承担。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潍坊市经济发展软环境投诉中心设立的奖励专用帐户中。逾期不交或少交的,将追究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 保密

  第三十二条 监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资料。

  (一)举报受理、查处等相关资料一律作密件处理,必须存放妥当,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翻阅,工作人员不得将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泄漏给与办案无关的人员。

  (二)举报的受理、承办、领取奖金、资料存档等全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均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防举报受理、查处和档案等资料的泄密和丢失。

  (三)举报人擅自暴露身份的,后果自负。

  第三十三条 监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监察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举报的环境违法案件和失职渎职案件,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受理人员依法向其做出解释。

  举报人恶意举报或故意虚报假案扰乱工作秩序的,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监察系统、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亲属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9日起施行至2016年7月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