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酒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6日

  酒泉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超支风险,规范新农合风险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是指新农合统筹地区用于弥补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的专项储备资金。

  非正常超支,是指因当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导致应由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大幅度增加,致使基金入不敷出。

  第三条 风险基金实施原则是总量控制、分年提取、统筹使用、谁支谁补。

  第四条 风险基金的建立。风险基金从历年结余或当年的统筹新农合基金(不超过当年统筹新农合基金的3%)中提取,规模保持在不低于当年统筹新农合基金总额的10%。

  第五条 风险基金的管理。各县(市、区)提取的风险基金由酒泉市统一管理和使用。各县(市、区)合管部门负责风险基金的筹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财政部门负责结算,按时足额将风险基金缴入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风险基金的使用。因当年不可抗力导致大病人数异常增多等因素,按规定应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医药费用大幅度增加,并致使基金临时周转困难时,可按程序申请使用风险基金,申请金额不得超出当地提取风险基金总额。

  第七条 新农合基金支出应遵循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新农合基金正常超支应通过科学测算调整补偿方案,加强医药费用支出控制等措施解决,一般不得动用风险基金。

  第八条 风险基金的使用审批。申请程序为:由各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并逐渐上报,经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批准使用风险基金的决定,及时将风险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各县(市、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或直接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第十条 市风险基金账户所产生的利息,按照各县(市、区)提取风险基金规模分别进行核算,并滚入新农合基金。每年新农合筹资结束或风险基金动用后,各县(市、区)应及时将不足部分补充,规模保持在不低于当年统筹新农合基金总额的10%。

  第十一条 市级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加强对风险基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各级财政、卫生、审计部门要对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申报、逐项核实、专款专用。对违反本制度,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截留、挤占、挪用风险基金;

  (二)未按规定提取、缴存风险基金;

  (三)将风险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四)擅自改变风险基金用途;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