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市规划局《嘉峪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下简称控规)调整程序,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体现城乡规划的公平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结合嘉峪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峪关市中心城区内经批准的控规的调整及其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控规调整分类

  第三条 控规调整分为重大调整、一般调整和微调三类。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重大调整。

  (一)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控规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设立重大建设项目,对控规控制地块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在实施城市建设中发现控规有明显缺陷的;

  (四)对控规确定的街区主导性质、开发强度和公益性用地有重大调整的。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控规微调。

  (一)土地使用性质调整为可兼容土地使用性质的,由其他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除外;

  (二)街区内地块的拆分或合并使用,且不涉及规划技术指标的调整;

  (三)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增加,且不造成周边其他公益性用地的地块面积减少;

  (四)公益性用地的容积率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

  (五)公益性用地的位置置换,置换后仍能满足服务半径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且不增加公益性设施实施难度的;

  (六)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且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居住用地调整为其他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并不增加容积率的;

  (八)非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工业用地,且不影响该片区整体功能结构,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九)因扩大生产功能的建设规模而引起工业用地及仓储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改变,且通过修建性详细规划论证,用地能容纳相应调整变化,对周边用地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工业区内因工业项目用地调整,取消双向两车道的城市支路,且不影响整体交通组织的;

  (十一)红线(道路)、蓝线(河道、水系)、绿线(绿地)、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及紫线(含文保控制线)控制范围微调及相关地块边界进行对应调整,且未对相关地块造成负面影响及调整后仍能满足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二)地块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退缩、停车位、附建设施等改变,且改变后仍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及相关规划的要求,城市重要地段和节点对上述指标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十三)根据有效的证书(包括规划、国土证书),落实当时确定的规划条件而申请的调整,且调整后规划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

  第六条 控规的一般调整属于第四、第五条所述情形以外,以及涉及地块功能较大调整并对周边地区产生一定影响的和经市规划局审查认定属于一般调整的。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不予以调整。

  (一)无上层次规划支撑,占用非建设用地、且造成建设用地规模增加的;

  (二)无上层次规划支撑,取消快速路、主、次干道或降低快速路、主、次干道等级和标准的;

  (三)违反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取消或减少公益性用地的;

  (四)经招、拍、挂出让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申请调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的(工业、仓储项目调整容积率除外,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具体规定实行);

  (五)违反国家、省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管理规定的。

  第三章 控规调整的申请

  第八条 拟对控规进行调整的,由申请人向市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属于控规重大调整的,经市规划局审查,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简称规委会)审议通过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编制程序进行;属于控规微调的,经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报人民政府审批;一般调整的,经市规划局审批同意后,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进行。

  第九条 属于控规一般调整的,申请人须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控规调整论证报告。属于控规微调和一般调整的,申请人需按照《控规微调和一般调整报送资料清单》(具体见附录一)和《控规微调和一般调整报送资料要求》(具体见附录二),准备报送材料。

  第四章 控规调整的审批

  第十条 属于控规重大调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涉及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属于控规一般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控规调整论证报告,由申请人报市规划局审查;

  (二)调整内容较为复杂或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确实需召开专家和部门论证,由市规划局组织召开论证会,听取和收集专家和部门意见;

  (三)控规调整申请和控规调整论证报告由市规划局审查通过后,市规划局须将调整内容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此外,凡涉及厌恶性公共设施调整的,在规划成果审批前,须进行不少于十日的规划批前公示;

  (四)市规划局应当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公众对更改提出重大异议的,市规划局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充分论证;

  (五)市规划局应当按照市规委会规定的送审要求,将控规调整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六)控规调整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七)控规调整经批准后,市规划局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将调整后的规划进行公布。

  第十二条 市规划局和申请人应当建立控规调整档案,申请报告、调整方案、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及听证意见、市规委会审议意见、市规划局审批意见等及有关电子文档,必须存档。

  第五章 调整论证

  第十三条 控规局部调整,原则上应结合该项目申请调整的内容和周边地区的现状、规划情况,进行控规调整论证。

  第十四条 控规调整论证内容应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有所侧重。主要包括:

  (一)城市配套设施市政设施承载能力分析。其中必须包括是否满足国家规范及解决方案等;

  (二)城市交通影响分析。如交通量、交通组织(含静态交通)等;

  (三)城市环境影响分析。按环评要求的内容;

  (四)城市设计及景观影响分析。如调整后产生的景观变化对城市景观的影响与解决方案等;

  (五)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的影响分析。如有哪些影响、怎么解决等;

  (六)其他由规划部门指定的分析内容。

  第六章 调整论证成果

  第十五条 控规调整论证成果一般包括:控规调整说明书、控规调整规划图纸、上述文件电子文档。所有图文成果和电子文档均应符合相关规范技术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控规调整说明书

  (一)调整位置、原控规内容

  (二)调整原因、有关依据、论证过程

  (三)具体调整方案及内容分析

  1.调整方案;

  2.城市配套设施市政设施分析情况及结论(分析范围一般为所在标准控规单元范围);

  3.城市交通影响分析情况及结论;

  4.城市环境影响分析情况及结论;

  5.城市景观影响分析情况及结论;

  6.对周边其他业主或已实施项目影响情况分析、结论及听证情况;

  (四)调整后的规定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

  (五)各地块控制指标调整前后一览表;

  (六)调整后可能引发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控规调整图纸

  (一)制图范围应是包括调整项目在内的整个标准控规单元;

  (二)基本图纸:

  1.位置图(以所在标准单元范围为界)

  2.原控规图件

  3.与调整内容相邻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4.调整后控规图件

  5.各种论证分析图(视情况)

  第十八条 电子文档

  电子文档应包含标准格式的控规调整方案说明书和图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备注:

  1.第四条(四)本办法“街区”指由控规确定的城市次干道及以上道路、高快速路、铁路或河流、山体等围合的整体地块,可为单一地块,也可由多个地块组成。

  2.“公益性用地”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城市建设用地以及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等非建设用地。

  3.“非公益性用地”指除公益性用地以外的其他各类建设用地。

  4.“厌恶性公共设施”指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变电站、大中型垃圾转运站、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可能会引起群众产生厌恶、抗拒等心理的公共设施。

  5.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审批程序流程图。

  6.嘉峪关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管理办法-附录。

  7.本办法中“申请人”一般指土地使用权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