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文件

  定办发[2013]78号

  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定西市财政支持畜草产业发展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省属驻定各部门、各单位:

  《定西市财政支持畜草产业发展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定西市委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定西市财政支持畜草产业发展贴息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市县财政支持畜草产业发展信贷贴息资金的作用,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畜草产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畜草产业发展贴息资金,是指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畜草产业发展的意见》(定发〔2012〕49号)中规定的市县区财政支持畜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扶贫专项资金。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贴息贷款是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当年新增规模养殖户、特色优质牧草规模种植户、养殖企业、养殖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建改造畜禽交易市场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 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扰扶持、简化程序、额度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贴息条件

  (一)贷款用途。申请贴息扶持的银行贷款,必须是用于畜草生产(包括水产和特色养殖)及为其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

  (二)生产规模。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参照《甘肃省草食畜牧业和设施蔬菜产业发展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规定的生产规模,由各县区政府结合本县区畜草产业发展的实际,确定合理的生产经营规模。

  第五条 贴息标准

  (一)贴息额度。按贷款用于畜草生产及为其生产服务的配套设施实际发生资金的10%进行一次性贴息。贴息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但对县区乃至全市畜草产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重大项目,贴息额可以突破50万元。

  (二)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贷款后再向规模养殖户分户贷款的,按规模养殖户的贷款额度给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贴息。

  (三)符合扶持贴息条件的贷款对象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贴息政策扶持。双联惠农养殖贷款、妇女小额养殖贷款等已享受财政贴息的不再贴息。

  (四)符合《甘肃省草食畜牧业和设施蔬菜产业发展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农户和专业合作社,享受省财政按照年利率4%的贷款贴息后,贴息额不足实际发生资金10%的,由县区财政补足;超过10%的,县区财政不再贴息。

  第六条 贴息程序

  (一)贴息申请。养殖户填写《定西市畜草产业养殖户贷款贴息申请表》,附银行发放贷款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和归还银行利息清单,经乡、村两级盖章同意后,到县区畜牧兽医局提出核查申请。企业、专业合作社、畜禽交易市场填写《定西市畜草产业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直接向县区畜牧兽医局提出核查申请。

  (二)核查审批。县区财政、畜牧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核查,对申请贴息对象的贷款用途和用于畜牧项目的实际发生额进行查验,提出鉴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贴息对象,汇报县区政府审批。

  (三)贴息发放。财政贴息资金由县区财政直接拨付贷款对象。

  (四)公开公示。贴息扶持金发放情况由各乡镇政府、县区畜牧兽医局负责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七条 县区政府成立以县区长为组长,县区财政、监察、审计、畜牧、扶贫、金融机构、各乡镇政府负责人等为成员的畜草产业发展贷款贴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贷款贴息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县区畜牧兽医局,负责贷款贴息的政策宣传、备案审查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财政扶持畜草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按各县区当年完成贴息贷款额占全市比例进行分配,拨付到县区用作市级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贴息资金。

  第九条 资金管理

  (一)市县区财政用于支持畜草产业发展的资金在留足防疫防火等工作经费后,原则上都要用于贴息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畜草产业贴息资金实行报帐制和资金拨付“直通车”制管理。

  (三)财政、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畜草产业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贴息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违规责任

  (一)申请贷款贴息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贴息扶持;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违法违规经营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全部追收已拨付的贷款贴息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贴息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