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定西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省属驻定有关单位:

  《定西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25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8日

  定西市棚户区改造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资金管理,确保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全市纳入国家2013—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及符合政策要求的拓展项目和相应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资金是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开行”),为支持全市实施棚户区改造所发放的贷款资金,包括软贷款(用于项目资本金)资金和中长期专项贷款资金。

  第四条 全市贷款资金依托省扶贫棚改公司统一承贷,并承担贷款资金划转和统筹还款责任。各县区政府是贷款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指定项目实施主体,即用款人,并督促指定的用款人按期将还款资金归集至省扶贫棚改公司,用于统一还款。

  第五条 贷款资金用于新建安置房、购买安置房、货币补偿安置等形式的棚户区改造,用于棚户区的征地、房屋征收、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贷款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贷款原则

  (一)自主决定、自愿申报原则。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县区建设任务和建设资金筹集情况、财政状况、总体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综合考虑,自主决定是否贷款,自愿申报。

  (二)合理负债、风险自担原则。各县区在自愿申报贷款额度时,根据本县区所承担的棚户区改造任务量、本县区财力水平以及债务风险程度等因素,合理提出贷款需求。

  (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原则。贷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专款专用,分帐核算,封闭运行,不得用于规定范围外以及其他商业开发建设项目。

  (四)借偿一体、谁借谁还原则。贷款县区政府要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规范贷款、还款流程,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

  第七条 贷款内容

  (一)贷款品种、期限及利率。资本金软贷款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不超过50%(可用于弥补资本金不足),贷款期限不超过9年;中长期贷款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贷款期限不超过15年。贷款利率暂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具体利率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

  (二)融资结构。包括不少于总投资20%的资本金(含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县区政府筹集资金、省开行资本金软贷款);地方市场化融资筹集到的资金;省开行中长期贷款等。

  第三章 贷款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棚户区改造任务和资金筹措情况,申请项目所需贷款,由市住建局上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和省财政厅审核并向各县区政府下达年度贷款额度计划。

  第九条 县区政府收到年度贷款额度计划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扶贫棚改公司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按时偿还贷款。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供承诺函的,取消其贷款额度计划。

  第十条 县区申请贷款的相关资料报省开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省开行向省扶贫棚改公司出具县区贷款授信函。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用款主体与省扶贫棚改公司签订《甘肃省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合作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明确贷款资金的使用和偿还责任。

  第四章 贷款和使用

  第十二条 用款人在省开行开立项目资本金账户和贷款资金账户,项目资本金和贷款资金必须分别纳入项目资本金账户和贷款资金账户封闭管理,并接受省开行对贷款使用的全程监管,严格按照项目进度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县区政府申请贷款时,项目资本金应按比例先期到位。

  第十四条 县区用款主体向省建设厅提交用款申请,经省建设厅审核确认后,向省扶贫棚改公司出具项目用款通知书,由省扶贫棚改公司在批准的额度内向省开行申请提取贷款。贷款可分批次提取,自提款日开始计息。省扶贫棚改公司贷款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使用贷款的县区用款主体承担。

  第十五条 省开行将申请的贷款划转至省扶贫棚改公司,并协助省扶贫棚改公司于当日将资金划转至县区用款主体。

  第十六条 县区用款主体使用贷款资金时向省开行提交项目用款审批表,同时提供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商务合同)、监理合同、大额正式发票等有关贷款支付依据。县区用款主体按月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扶贫棚改公司及省开行提供工程形象进度表。

  第五章 本息偿还

  第十七条 贷款资金偿还坚持“谁用款,谁还款”原则,县区用款主体在省开行设立还本付息专户,按季付息,在本息到期前10个工作日,将当期本息资金从还本付息专户足额划入省扶贫棚改公司设立的账户。

  第十八条 县区用款主体未按时足额划入到期利息和本金,先由省扶贫棚改公司通知省开行,从用款主体在省开行专户资金中扣收。若仍有不足,由省扶贫棚改公司向省财政厅提出扣款申请,省财政厅通过财政结算等方式对省直管县财政进行扣款。安定区应扣款项由市财政通过财政结算等方式进行扣款并与省财政结算。省财政厅将所扣资金划转省扶贫棚改公司。用款主体承担违约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十九条 根据县区用款主体申请,经省扶贫棚改公司和省开行审核同意,县区可以提前偿还本金,并报省财政厅和省建设厅备案,利息按照贷款实际发生期限计提。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 县区政府将贷款资金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统一政策。同时,加强项目运营和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第二十一条贷款资金坚持专项管理、分账核算的原则,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第二十二条市县区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贷款资金规范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定西经济开发区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依托安定区政府及其指定的项目实施主体统借统还,项目资本金、偿还贷款本息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筹集,单独核算。开发区在本息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将当期本息资金足额划入安定区政府指定的项目实施主体还本付息账户,如未按时足额划入到期利息和本金,由安定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提出扣款申请,市财政局通过结算等方式从开发区扣款并与省财政结算,开发区管委会承担违约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