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东营胜利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政府令第190号

  《东营胜利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12月3日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东营市人民政府市长

  2014年12月8日

  东营胜利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东营胜利机场的净空环境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总局《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是指航空器安全起降所要求的,排除影响飞行安全障碍物的立体空间。

  东营胜利机场(以下简称机场)飞行区跑道中心线东西两侧各10千米、跑道端外南北两侧各20千米为净空保护区范围。

  第三条 东营市民用航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乡规划、公安、城市管理、环保、安监、气象、无线电管理、胜利机场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民航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条 民航管理机构根据民航技术标准绘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和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对机场规划用地予以保护。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和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进行净空保护和管理控制。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时,对可能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应当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第九条 民航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修订机场净空保护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在以机场跑道中心点为中心、半径30千米范围内且机场净空保护区以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事先向气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气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就升放的地点、时间、数量作出书面答复。

  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升放的,申请人还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意见向机场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机场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经批准施放系留气球的,应当有可靠的固定设施,并有专人负责;系留气球飞失的,应当立即向民航管理机构和气象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民航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划审批无线电台(站),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保证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

  对机场无线电专用频率造成有害干扰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责令使用者迅速排除干扰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在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影响航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地点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民航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三)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四)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八)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七条 禁止在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从事下列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修建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二)存放金属堆积物;

  (三)种植高大植物;

  (四)从事掘土、采砂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五)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第十八条 民航管理机构在对机场净空状况进行巡查中发现未经审批的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当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报告民航山东监管局和相关职能部门;

  (二)对于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依法及时拆降超高部分;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三)拆降工作完成后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山东监管局复核。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从事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由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保、气象、无线电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机场净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