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辽宁省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规定(1999年3月31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规定(1995 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