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文件

  津教委〔2014〕67号

  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高等学校校园自选超市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高等学校校园自选超市的经营活动,提高对我市高校校园商贸活动的管理水平,市教委依据相关规定,特制订《天津市高等学校校园自选超市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经市教委第十二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5日

  天津市高等学校校园自选超市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校园自选超市经营活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建和谐文明校园,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委1990第13号令)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高校校园自选超市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自选超市经营活动包括学校自营和引进有资质超市来校直接经营两种方式。学校自营是指学校利用自有房产,进行商品自选销售,为师生提供服务的活动;引进有资质超市来校直接经营是指经营者租用学校房产为经营场所,通过签订租赁合同,开展自选商品销售,为师生提供服务的商业经营行为。

  第三条 校内所有自选超市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各项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销售黄色淫秽、反动、封建迷信等制品,不得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出售香烟、白酒以及自制食品,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有碍校园环境观瞻。

  第四条 在校内新增设自选超市经营网点,必须与学校建筑布局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生活、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 经营管理

  第五条 校园自选超市经营项目以及一切与之相配套的管理措施,必须坚持“服务教育教学、服务师生生活、服务学生健康成长”的原则。避免影响师生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维护校园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六条 校园内自选超市经营活动的经营、管理与监督,学校要统一归口管理,学校承担相应监管责任。校园自选超市采取自营或引进有资质超市来校直接经营的方式,须由学校批准。

  第七条 自选超市采取自营方式,学校须承担所有连带责任。自营自选超市应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安全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经营资金由学校自筹投入,自营自选超市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应由学校在职员工担任。

  第八条 自选超市采取引进有资质超市来校直接经营方式,要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承包经营者,公开招标应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第九条 学校与中标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签订《高校校园自选超市经营合同书》,承租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就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达成一致(原则上不低于三个月租金)。

  第十条 企业必须采用直营连锁店的模式在校内经营,不得采取加盟、转包、分包的形式,直营连锁店法定代表人必须和本地区其他超市的法定代表人一致。

  第十一条 经营校园自选超市要持有国家规定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照,包括《工商营业执照》、《食品安全流通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

  第十二条 对于经营面积小于等于200m2的校园自选超市经营权出租,企业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为:

  (一)应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3年(含)以上超市经营经历,具有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具有国家规定的有效证照: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年检合格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等,采用直营连锁店模式在学校经营;

  (二)总部在天津市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300万元;总部在其他地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万元;

  (三)须同时在本市经营有20家(含)及以上的便利超市,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核算和统一形象;

  (四)上一年度总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

  (五)直营自选超市实行电子消费,销售终端须与中标经营者总部进行连接,并与现有校园一卡通对接。

  第十三条 对于经营面积大于200m2的校园自选超市经营权出租,企业必须满足的最低要求为:

  (一)应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5年(含)以上超市经营经历,具有ISO9000系列认证,具有国家规定的有效证照: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年检合格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等,采用直营店模式在学校经营;

  (二)总部在天津市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600万元;总部在其他地区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800万元;

  (三)须同时在本市经营有30家(含)及以上的便利超市,实行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核算和统一形象;

  (四)上一年度总销售额不低于10000万元;

  (五)直营自选超市实行电子消费,销售终端须与中标经营者总部进行连接,并与现有校园一卡通对接。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校园自选超市必须在合同约定的场所内经营,禁止在经营场所外摆摊设点,严禁堆放杂物、占道经营;各种标牌、标志必须规范,严禁乱贴乱画;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及时清理店内外的环境卫生,主动维护店内及周边的治安、交通秩序;晚间营业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学生公寓熄灯时间。

  第十五条 校园自选超市须设置明确的安全逃生通道、按标准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等安防设施,须安装防盗报警和电视监控设备,严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不得改变承租经营场所的房屋结构,不得私接水电,不得使用违禁电器,违者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后果。企业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定期组织员工培训,严防从业人员违规、违纪和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十六条 校园自选超市引进企业须向属地公安部门和学校保卫部门提交经营许可证、务工人员登记表、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件等有关证件材料备案,并接受学校消防、治安管理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违规处理及退出

  第十七条 校园自选超市经营违反本办法的,学校要按照经营合同进行处理,责令其停止违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者将解除合同,限期离开校园,合同保证金将不予归还。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企业在经营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除合同,视为非正常情况退出:

  (一)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已签订的合同约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或执行制度不力,经营管理混乱,不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校方工作,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且限期整改不力的;

  (二)消防等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或损坏严重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后果严重的;

  (三)对建筑物主体结构进行非法拆改的;

  (四)掺杂使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无证、过期、有害商品,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合同经营范围经营,经学校规劝,限期整改无效的;

  (六)在经营过程中有转包、分包经营行为的;

  (七)其它严重违规、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 凡被学校取消其经营资格的企业,学校应及时向市教委备案,凡被学校取消经营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得进入天津市高校校园经营市场。

  第二十条 合同期满,学校重新进行公开招标。企业选择自动退出或参与新一轮招投标未能中标,为正常退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正常退出或非正常退出后,均自身承担其在校经营期间的盈亏,并不得以经营场所的装修、设备设施购置等为由索要补偿。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天津市普通院校、高职高专院校和独立学院。

  第二十三条 对于目前我市高校已有的校园超市,经营范围与日常管理要按照本办法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