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旅行社

  明码标价的通知

  浙价检〔2014〕239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旅行社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旅行社明码标价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旅行社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定。

  三、旅行社应当采用价格本或价格表方式明码标价。

  四、价格本或价格表可采用书面方式,也可采用互联网、多媒体终端、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同时采取书面和互联网、多媒体终端、电子信息公告等方式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五、旅行社应将价格本或价格表放置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供消费者查阅。

  六、旅行社提供旅游产品的应标明各旅游服务项目的名称、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

  七、旅行社明码标价应做到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从事涉外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使用中、外文明码标价。

  八、旅行社发布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或者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九、各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通知的监督落实,发现旅行社存在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的,应依法予以查处。

  十、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旅游行业明码标价的通知》(浙价检〔2000〕146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