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4〕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3日

  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行为,保障城市桥梁完好、安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桥梁桥下空间,是指城市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只能用于配建道路、环卫、绿化、停车等市政公用设施。法律、法规对该区域内的水面、铁路、道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所属有关部门加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管理,保障城市桥梁设施安全。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严格按照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标准要求、使用设计导则和使用方案实施管理;

  (二)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情况和使用设施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确保使用设施规范、有序、安全运营;

  (三)对不可使用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实施日常管理;

  (四)对违法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五)对损坏城市桥梁设施的行为及时制止并通知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六)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并为使用人办理临时占路许可手续,报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备案;

  (七)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停车设施使用产生的收益;

  (八)督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履行城市桥梁设施安全保护责任;

  (九)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市建设、规划、市容园林、公安、水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人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应当对城市桥梁设施采取防撞、防碰、防擦等保护措施,与城市桥梁设施保持安全间距,保证城市桥梁设施正常的养护维修,确保城市桥梁设施安全运行。

  城市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履行城市桥梁养护维修责任,加强对城市桥梁的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保障城市桥梁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六条 本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实行“一桥一档、一桥一策”管理,做到使用功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和中心城区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方案;其他区域的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方案由所在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第七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要求:

  (一)配建的道路、环卫、绿化、停车等设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和使用方案;

  (二)符合城市规划、治安、交通、消防、市容环境、环保等管理规定;

  (三)保障交通安全、通讯、消防、监控、收费、供电、防护构筑物、上下水、管理用房、绿化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预留城市桥梁设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专用通道;

  (五)符合国家和本市对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的其他管理标准和要求。

  第八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加工或者堆放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有害物品,或者明火作业;

  (二)违法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从事摆卖、餐饮、娱乐、机动车清洗和修理等经营活动;

  (三)侵占、损坏城市桥梁设施及附属设施;

  (四)影响治安、市容和环境卫生;

  (五)擅自转让、转租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权;

  (六)擅自改变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用途;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九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城市管理考核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