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公告(2014第14号)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已于2014年5月17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5月17日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

  (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二、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三、将条例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流动人口暂住证”修改为“流动人口居住证”。

  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