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公告第十五号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5月23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的决定

  (2014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作如下修改:

  在第二十一条后增加两条:

  一、“在审议法规草案过程中,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就法规草案涉及的有关专项问题,举行简易程序听证会。

  “简易程序听证会由专门委员会邀请有关组织和个人作为陈述人,不设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

  “简易程序听证会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陈述人就听证事项陈述意见,并可以在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辩论。

  “简易程序听证会结束后,应当及时形成听证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相关部门。”

  二、“在常务委员会审议法规草案之前可以举行会议,由有关部门进行立法情况说明,并回答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听证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