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府令第115号)

  《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韶府规审〔2014〕5号)已经2014年3月1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同时废止。

  市长 艾学峰

  2014年5月15日

  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 2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2006〕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市本级政府投资资金投资的政府非经营性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代建管理机构,负责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资金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非经营性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竣工验收后交付业主或者项目使用单位、设施管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的制度。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代建局)是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管理机构,并可受政府委托,代建非经营性项目。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指定相关部门负责部分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的代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资金包括:

  (一)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政府资源性收入);

  (二)政府性贷款(包括政府融资性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等)及各有关部门统借统还资金;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含单位来源于经营服务性收入、非经营性资产租金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上级下拨收入、下属单位上缴管理服务费及其他收入的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环境保护、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项目(应急抢险的市政工程除外);

  (四)其他非经营性项目。

  第五条 立项总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第六条 代建工作的开展,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专业化、市场化原则。

  第七条 在代建期间由代建管理机构代行项目建设实施和投资管理的主体职责。市发改、财政、国土、环保、住建、规划等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

  市效能监察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的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代建项目建设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代建管理机构在建设阶段作为项目法人,负责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并以代建管理机构名义办理建设阶段的相关手续。

  第九条 代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程,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条 业主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代建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全过程管理;

  (二)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落实,包括财政拨款、自筹资金、银行贷款、争取上级资金等;

  (三)负责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准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投资总额,明确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标准及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

  (四)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办理项目环评、规划、用地、水保、矿产压覆、立项等报批手续, 协助代建管理机构办理项目建设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审查,在初步设计阶段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初步设计审批后,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功能配置;

  (六)负责办理用地、拆迁等手续,负责征地拆迁和清表工作(市政府另有指定的除外);

  (七)向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向代建管理机构移交全部前期工作审批文件和资料;

  (八)参与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九)参与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办理项目产权登记和资产接收等手续;

  (十一)其他应由业主单位完成的工作。

  第十一条 代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代建管理,负责项目施工质量、进度、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拟定代建项目实施计划,提出代建项目资金需求,完成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参与市政府城市建设资金统筹使用计划的编制;

  (三)协助业主做好项目立项、规划选址、土地使用等前期准备工作;负责办理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签订有关合同,依法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五)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用款计划,对参(代)建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查意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六)协调参(代)建单位和业主的关系,将参(代)建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七)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竣工备案、竣工决算及资产移交;

  (八)应由代建管理机构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市发改部门在批复业主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书时(或者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批复时)如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的应报市政府同意。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可指定代建管理机构从编制项目建议书开始实施全过程代建工作。

  第十三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业主须书面委托代建管理机构对代建项目的建设以业主身份代行管理,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基础上明确代建范围、建设规模、发改部门核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相关内容,并同时提供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凡不由市代建局代建的政府非经营性项目,市发改部门委托市代建局主持专家论证会议,并就投资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工期等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代建管理机构按规定根据批复后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由市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和批复。市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查和批复初步设计时,项目建设规模、投资不能突破发改部门批复的范围。

  第十五条 代建管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签定相关合同。

  第十六条 代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概算投资和交付使用时间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代建项目发生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改变使用功能等情况时由业主按规定完成审批后交代建管理机构执行。如在实施过程中因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投资额增加的,代建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业主,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七条 代建管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度每季度向市政府和市发改、财政、监察等部门和业主分别报送工程项目进度报表。

  第十八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代建管理机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交接约定组织竣(交)工验收,工程竣工或者交工验收合格的,方可移交业主使用或者管理。业主须在工程竣工或者交工验收合格当日进行接收。

  工程竣工或者交工验收合格后,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交市财政局对竣工项目工程结(决)算进行审定。

  第十九条 代建管理机构应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做好代建项目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移交工作。

  代建管理机构应自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与业主办结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条 市代建管理机构应设立代建工程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代建专户),代建专户实行市财政部门与市代建管理机构双印鉴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分基建项目单独建账核算,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挤占。

  第二十一条 参建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情况,按照工程建设资金拨付管理程序,提出资金书面申请,代建管理机构按程序报送相关单位审定和批准后,由代建专户直接支付到参建单位或用款单位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业主对项目资金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代建管理机构应每季度向市政府和市发改、财政、监察等部门及业主分别报送项目资金进度报表。

  第二十四条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按市政府审定项目投资预算的2%支付代建管理费,代建管理费列入项目总投资成本。

  代建管理机构负责确认项目前期立项工作的完成情况,在代建管理费中,按市政府审定项目投资预算的0.5%支付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费用给业主(实行全过程代建的项目除外)。

  在业主与代建管理机构签订代建委托书后,市财政部门预付20%的代建管理费,项目实施阶段按工程进度同步支付,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完毕。

  第二十五条 代建项目实行投资节余奖励和工期延误处罚制度。

  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如代建范围内的决算投资比预算投资有节余,按节余投资10%的比例对代建管理机构进行奖励。节余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置。

  代建管理机构因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未能在约定日期前完成建设任务的,扣减20%的代建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 代建管理机构未按规定对代建项目开展招投标工作的,由市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市发改部门可暂停投资计划下达,市财政部门可暂停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七条 代建管理机构及市有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代建项目管理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代建项目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严重超工期等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代建项目投资节余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市代建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实施项目代建工作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韶关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