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办法适用范围是龙沙、铁锋、建华、富拉尔基、梅里斯、昂昂溪、碾子山七个区。

第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年租金缴纳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
(一)原划拨土地不再适用《划拨用地目录》的;
(二)原划拨土地改作商业服务业或工业用途的;
(三)政府以租赁形式批准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再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联营和因出租地上附着物而发生土地使用权出租的;
(五)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
(六)因企业改制、房产交易等原因已办理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授权经营手续的工业类用地,临时改变用途用于商业、金融、商务办公、娱乐、服务、旅游、餐饮、停车场等经营性活动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标准和土地级别、用途划分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定期制定,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后公布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和土地级别、土地类别进行调整的,按调整后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缴,由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管理使用,由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取国有土地年租金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按照财政管理制度全额上缴。
国有土地年租金属于基金类收入,应纳入地方财政基金预算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减免、截留、挤占、挪用。

第七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征缴程序:
(一)申报登记。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应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出租登记手续。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发并要求填报的《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
2.登记人有效身份证明;
3.有关土地权属材料或者房屋产权证;
4.出租房屋及场地的租赁合同或者协议书。
(二)调查核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受申报后,应当进行现场调查。在核定土地用途、级别、面积、土地使用权性质的基础上,绘制土地示意图,确定土地等级、地类及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
1.国有土地年租金计算公式为:
国有土地年租金=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计收面积
2.计收面积的界定:
宗地整体出租或改变用途的,按宗地界定计收面积;
场地(地上无建筑物)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范围土地面积界定计收面积;
因地上建筑物出租或改变用途引起土地出租或改变用途的,以实际出租或改变用途的建筑分摊的土地面积作为计收面积。
(三)标准确定。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确定的土地等级、地类、计收面积及约定的其他内容支付国有土地年租金。
(四)组织征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征缴国有土地年租金,征缴前书面通知年租金缴纳义务人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标准、时间及地点。

第八条 国有土地年租金按年收取。不满一年的,按月计收。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第九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未按期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的有关约定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出租土地或者临时改变土地用途等登记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终止其应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行为的,应当在其行为终止后30日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终止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内,市人民政府调整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国有土地年租金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但不影响抵押贷款的抵押年限。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规定:
(一)国有土地所在街、路的确定依据其地上建筑物门面所处街、路确定,并据此划定土地等级、地类。
(二)征缴国有土地年租金的行为,不作为国有土地用地办证或者确定土地、房屋使用权性质等的依据。
(三)企业改制后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工业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商业用地与工业用地国有土地年租金标准的差价补交国有土地年租金。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改变用途和国有土地年租金缴纳情况的核查,对漏登、漏缴等行为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 市政府建立国有土地年租金缴纳情况诚信考评体系,对年租金缴纳义务人的缴纳情况实施考评,并将考评情况通报金融、监察、审计等部门。

第十六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核查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阻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七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期申请办理《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第十八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一)瞒报、谎报国有土地出租时间、面积和用途的;
(二)出租或者临时改变用途等使用土地情况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涂改《国有土地年租金登记表》的。

第十九条 年租金缴纳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缴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催缴土地年租金通知书》限期补缴。逾期不缴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年租金缴纳义务人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二)未依法履行登记、核查、测算、征收职责,造成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三)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国有土地年租金,造成国有土地年租金收益流失的。

第二十一条 对在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县(市)国有土地年租金征收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市其他有关国有土地年租金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或发生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